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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房屋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 与 “赠与房屋后的赡养义务争议” 是常见焦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丽(被继承人妻子)凭借丈夫陈明生前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有效打印遗嘱,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中属于陈明的 50% 份额,被告陈红(陈明姐姐)以 “房屋赠与需赡养老人,原告未履行” 为由的抗辩因无证据被驳回,被告陈阳(陈明儿子)认可原告诉求,张丽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一、案情介绍:妻子诉请继承房产,核心争议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陈建国(已故)与刘兰(已故,2024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被继承人,2022 年 12 月去世)、女儿陈红(被告一);陈明与张丽(原告)系夫妻,育有一子陈阳(被告二);陈建国于 2018 年 12 月去世,各方对亲属关系均无异议。
核心财产:
“二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66.89㎡):原系陈建国、刘兰夫妻共同财产,2015 年 6 月经甲公证处(原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二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陈明,赠与协议载明 “陈明尽赡养义务,刘兰可在陈明房产中居住至去世”,房屋后登记至陈明名下,最终 2022 年过户至张丽名下。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2022 年登记在张丽名下,张丽当庭认可该房屋与 “二号房屋” 均系其与陈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主张与关键证据
原告张丽诉求:陈明 2022 年 4 月在中华遗嘱库立有打印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本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均由张丽继承”,现要求继承两套房屋中属于陈明的 50% 份额。
被告抗辩:
陈红(姐姐):“二号房屋是父母赠与陈明的,赠与条件是张丽夫妇赡养刘兰,但他们未履行义务,不同意张丽继承。” 未提交任何证据。
陈阳(儿子):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张丽的诉讼请求。
关键事实:
张丽提交的打印遗嘱载明:“本人陈明去世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本人的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由妻子张丽继承”,落款有陈明亲笔签名及 2 名中华遗嘱库见证人的签名,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陈红、陈阳均认可遗嘱真实性。
2015 年《房产赠与协议》公证内容显示 “陈明已尽赡养义务”,陈红主张 “未赡养” 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赡养支出记录、证人证言等)。
两套房屋虽登记在张丽名下,但张丽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明各占 50% 份额。
二、法院说理:打印遗嘱有效,被告抗辩无证据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1. 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优先按遗嘱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涉打印遗嘱由中华遗嘱库见证,有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陈明亲笔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形式要件完备;
陈红、陈阳均认可遗嘱真实性,无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故遗嘱合法有效,陈明的遗产应按遗嘱由张丽继承。
2. 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明各占 50% 份额
虽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均登记在张丽名下,但张丽当庭认可 “系与陈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双方各占 50% 份额,故陈明对两套房屋各享有 50% 份额,该部分属其遗产。
3. 陈红 “未赡养” 的抗辩无证据,不予支持
陈红主张 “房屋赠与附赡养条件,张丽未履行”,但 2015 年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明确载明 “陈明已尽赡养义务”,且陈红未提交任何反证(如刘兰的医疗费用欠缴记录、居委会证明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陈红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明的 50% 份额,由原告张丽继承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二号房屋” 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明的 50% 份额,由原告张丽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房屋继承需把握 3 个关键要点
1. 打印遗嘱务必 “双见证 + 签名日期完整”
立打印遗嘱时,需找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优先选择中华遗嘱库、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确保遗嘱每一页均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精确到日);
若通过专业机构(如中华遗嘱库)立遗嘱,可同步留存录音录像,进一步佐证遗嘱真实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需明确权属
即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本案两套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需先析出 50% 份额作为遗产;
建议夫妻间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房屋权属,或在遗嘱中清晰表述 “本人对夫妻共同房屋享有的份额”,避免后续争议。
3. 抗辩 “附条件赠与” 需提前留存证据
若主张 “赠与房屋附赡养等条件”,需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条件内容,并留存 “未履行条件” 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支出凭证、沟通记录等);
无书面约定或证据的,法院难以支持 “附条件赠与” 的抗辩,如本案陈红因无证据导致抗辩失败。
本案判决明确: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有效,夫妻共同房屋的遗产分割需先析出个人份额,无证据的抗辩难以得到支持。这也提醒公众:处理房屋继承时,遗嘱合规性与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