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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迁房遗赠纠纷中,“附义务遗赠的效力” 与 “扶养义务的履行认定”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军、李涛、李刚、李明(被继承人李建国之子)凭借继母张慧生前订立的附义务打印遗嘱,结合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成功获 房屋全部所有权,被告王磊、王浩、王鹏(张慧与前夫王强之子)主张 “遗嘱无效、原告未履行义务” 的抗辩被驳回,维护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继子女与继兄弟姐妹争回迁房,核心争议 “附义务遗赠是否有效”
1. 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亲属关系:李建国(已故,2013 年 8 月去世)与前妻刘兰(已故,2002 年 5 月去世)育有四子:李军、李涛、李刚、李明(均为原告);2007 年 4 月,李建国与张慧(已故,2023 年 9 月去世)登记结婚,张慧与前夫王强(已故,1977 年 11 月去世)育有三子:王磊、王浩、王鹏(均为被告)。双方再婚时,原、被告均已成年。
拆迁安置情况:李建国生前系甲公司职工,承租甲公司自管公房 “房山区某房屋”。2013 年 8 月李建国去世后,该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2013 年 9 月张慧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腾退安置协议》,获 “一号房屋”(69.74㎡)一套,2019 年 12 月该房屋登记在张慧名下,现钥匙由王浩持有。
2. 关键争议与证据
原告四兄弟诉求:2014 年 5 月,张慧立附义务打印遗嘱,约定 “一号房屋暂登记在张慧名下,张慧去世后归李军四兄弟所有,四兄弟需负责张慧生病及就医期间的照顾”;四兄弟已履行扶养义务,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过户。
被告三兄弟抗辩:①遗嘱系打印遗嘱,未全程见证,形式无效;②张慧签字系受欺骗、胁迫,非真实意思;③四原告未履行遗嘱中的扶养义务,张慧的生老病死均由三被告负责;④“一号房屋” 系张慧单独所有,应按法定继承由三被告分割。
关键证据:
2014 年 5 月 16 日张慧所立《遗嘱》:打印形式,载明上述附义务内容,有张慧签字、见证人赵伟(时任村书记)、孙明(时任村主任)签字,甲村村委会盖章,且村委会留存原件;
证人陈燕(邻居)出庭证实 “李刚与张慧住同单元,常给张慧送饭、处理日常事务,张慧摔倒时是李涛妻子赵静送医”;
证人郑宇(司机)证实 “2022 年曾送张慧就医,费用由赵静支付”;
银行流水显示 “张慧的银行卡由被告管理,被告取现金额远超医疗支出”。
二、法院说理:附义务遗赠合法有效,四原告已履行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则”“附义务遗赠效力” 综合认定,核心观点如下:
1. 打印遗嘱形式虽有瑕疵,但真实意思可确认,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涉遗嘱虽见证人无法完整回忆打印全过程,但有以下证据佐证真实性:①赵伟、孙明出庭证实 “遗嘱系在村委会见证下订立,张慧当场表达意愿”;②村委会留存遗嘱原件并盖章;③四原告持有的遗嘱内容与村委会原件一致,仅个别日期笔误系书写失误,不影响整体效力;
被告主张 “张慧受欺骗、胁迫”,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故遗嘱应认定为张慧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四原告已履行附义务遗赠中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从日常照顾看:李刚与张慧住同单元,李涛住同楼,结合邻居陈燕证言,四原告常为张慧提供生活帮扶(送饭、处理琐事),符合 “日常扶养” 的认定标准;
从就医照料看:张慧 2022 年摔伤时,由李涛妻子赵静联系司机郑宇送医,四原告在疫情管控无法现场照顾时,亦通过电话询问情况,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
被告虽承担部分医疗及丧葬费用,但:①被告作为张慧亲生子女,本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扶养行为;②张慧银行卡由被告管理,被告取现金额足以覆盖医疗支出,原告无需额外出资,故不能认定原告 “未履行义务”。
3. “一号房屋” 虽登记在张慧名下,实质为附义务遗赠标的
2013 年李建国去世后,四原告与张慧签订《协议书》,约定 “公房承租权转让给张慧,房屋拆迁后暂登记在张慧名下,张慧去世后归四原告”,该约定与 2014 年遗嘱内容一致,可见 “一号房屋” 虽登记在张慧名下,但张慧仅享有 “生前居住权”,所有权最终归属四原告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四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于法有据。
三、裁判结果
张慧名下位于房山区 “一号房屋”归原告李军、李涛、李刚、李明共同所有;
被告王磊、王浩、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登记至李军、李涛、李刚、李明名下;
四、律师建议:附义务遗赠纠纷,这 3 点要提前把控
1. 打印遗嘱务必留存 “全程见证证据”,减少形式争议
立打印遗嘱时,需:①找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社区工作人员、律师),避免亲属见证;②全程录像记录 “遗嘱人表达意愿→打印遗嘱→宣读内容→签名捺印” 过程,明确见证人与遗嘱人在同一时空参与;③将遗嘱原件交由村委会、居委会等第三方留存,增加真实性佐证。
2. 扶养义务履行要 “留痕”,关键证据别遗漏
履行遗赠中的扶养义务时,需留存:①日常照顾证据(如送饭记录、水电费缴费凭证、邻居证言);②就医证据(如送医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与老人的沟通记录);③若因客观原因(如疫情)无法现场照顾,需留存 “已尽到远程关怀义务” 的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避免被认定 “未履行义务”。
3. 不动产登记与遗赠约定不一致时,需提前明确权属
若遗赠标的(如回迁房)暂登记在遗赠人名下,需在遗嘱中明确 “登记仅为便利,所有权最终归属受遗赠人”,并保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避免后续因 “登记公示效力” 产生权属争议;条件允许时,可在遗赠人在世时办理 “居住权登记”,固化双方权利义务。
本案判决明确:附义务遗赠的核心是 “真实意思 + 义务履行”,即使打印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只要有充分证据佐证真实意思,且受遗赠人已履行义务,就应支持其权益。这为类似继子女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遗赠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