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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中,“遗嘱因财产灭失失效”“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兰(被继承人妻子)、李敏、李娟(被继承人女儿)凭借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事实,成功获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全部所有权份额,被告李娜(被继承人非婚生女)因未尽赡养义务,仅获少量折价补偿款,诉求按法定继承平分房屋的主张被驳回。
一、案情介绍:母女争拆迁房,核心争议 “遗嘱效力” 与 “赡养义务”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李建国(已故,2008 年 5 月去世)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李娜(被告);与现任妻子王兰(原告一)育有二女李敏(原告二)、李娟(原告三);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拆迁安置情况:1998 年 4 月,李建国、王兰、李敏、李娟作为 “在册安置人口 4 人”,其名下 A号房屋被拆迁,拆迁人安置 “一号房屋”(67.51㎡)、“二号房屋”(67.51㎡)两套住房。
房屋登记:2006 年 11 月,王兰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出资购买两套房屋;2007 年 6 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王兰名下,双方确认房屋总价值 400 万元。
2. 双方主张与关键事实
原告母女诉求:①李娜婚后对李建国、王兰态度恶劣,1992 年起断联,李建国 1993 年曾亲笔写明 “不认李娜”,李娜未尽任何赡养义务;②虽李建国 1994 年曾立公证遗嘱(处分原 A号房屋份额给李敏、李娟),但原房屋已拆迁,遗嘱失效,案涉两套安置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应归王兰、李敏、李娟所有,各占 1/3 份额。
被告李娜抗辩:①原房屋拆迁后,案涉两套房屋是李建国与王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无新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平分;②要求分割房屋及李建国名下合作社股份,否认未尽赡养义务。
关键证据:原告提交李建国 1993 年 “不认李娜” 的字条、李建国医疗费用凭证、共同生活照片,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未提交任何赡养支出或照顾记录。
二、法院说理:遗嘱失效后按法定继承,尽孝者多分、不孝者少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继承法》(李建国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核心认定如下:
1. 原公证遗嘱因房屋灭失而撤销
李建国 1994 年的公证遗嘱,处分的是原 A号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额,但 1998 年该房屋已被拆迁,标的物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9 条,“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财产灭失的,遗嘱视为撤销”,故该公证遗嘱无效,案涉房屋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 案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李建国仅占 1/4 份额
拆迁协议明确 “安置人口 4 人(李建国、王兰、李敏、李娟)”,两套安置房是基于家庭人口资格获得的共有财产,并非李建国与王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 的原则,李建国仅对两套房屋享有 1/4 份额(即 400 万元 ×1/4=100 万元),该部分为其遗产。
3. 李娜未尽赡养义务,原告母女应多分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原告母女提交的医疗凭证、生活照片可证实 “与李建国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照顾及医疗费用”;
李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尽过赡养义务,且原告提交的 1993 年字条、断联事实可佐证 “李娜长期未履行赡养责任”;
故李建国的 100 万元遗产,应优先保障尽孝者权益,仅需向李娜支付少量补偿款,两套房屋归原告母女所有。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原告王兰、李敏、李娟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上述房屋 1/3 的份额;
原告王兰、李敏、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娜房屋折价补偿款 41667 元(三人合计支付 12.5 万元,对应李建国遗产 100 万元中李娜应得份额);
驳回被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拆迁房继承,这 3 点要提前把控
警惕 “遗嘱因财产灭失失效”:立遗嘱时若处分的是拆迁前的房屋,需在拆迁后及时订立新遗嘱,明确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避免原遗嘱因标的物灭失而失效;
赡养义务务必 “留痕”: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留存医疗缴费记录、日常购物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若其他继承人未尽义务,可收集断联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为 “多分遗产” 提供依据;
明确拆迁房 “共有属性”:拆迁安置房若基于 “家庭人口” 获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前需先析出各共有人的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分割,避免误将共有财产当作夫妻财产处理。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权利与义务对等” 原则:尽赡养义务者获主要财产权益,未尽义务者仅得少量补偿,为类似拆迁房继承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