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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擅自过户遗产房屋,北京房地产律师如何帮胜诉确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房产纠纷中,遗产份额的处置需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北京东城区一起案件中,母亲与妹妹未经姐姐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含父亲遗产份额的房屋过户,姐姐起诉维权,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涉及父亲遗产的部分无效。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静

被告:陈丽

(二)争议焦点

周兰与陈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全部无效?

涉案房屋能否恢复为陈静、陈丽共同共有的状态?

(三)事件经过

陈鹏与周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女陈静、次女陈丽。某胡同某号的 2 间公房原由周兰承租。2006 年 5 月 19 日,周兰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91.53 平方米),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总房款 457650 元,公共维修基金 2718.4 元,合计 460368.4 元。当日,陈丽向甲公司转账支付 460726.40 元。

2006 年 10 月 15 日,不动产登记部门准予向周兰发放二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 年 7 月 9 日,陈鹏去世,未对二号房屋进行遗产分割。2019 年 3 月 29 日,周兰与陈丽签订网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兰以 230 万元价格将二号房屋卖给陈丽(陈丽称未实际付款,价格为避税指导价)。2019 年 4 月 11 日,陈丽支付土地出让金 69000 元,房屋转移登记至陈丽名下。2022 年 11 月 18 日,周兰去世。

陈静认为周兰与陈丽擅自处分含陈鹏遗产份额的房屋,侵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为共同共有状态。陈丽辩称房屋系其实际出资购买,因政策限制登记在母亲名下,2019 年过户是还原真实权利状态,且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的核心认定

法院对房屋归属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二号房屋系陈鹏与周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由陈丽转账付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陈丽所有,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为实际购买人。房屋登记在周兰名下,应认定为陈鹏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范围的划分:陈鹏去世后,二号房屋的 50% 份额属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周兰、陈静、陈丽共同共有;剩余 50% 份额为周兰个人财产,周兰对该部分有权自行处分。

(二)合同效力的分段判断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裁判逻辑:

个人财产处分部分有效:周兰作为房屋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 50% 份额及继承陈鹏的部分遗产份额有权处分,其与陈丽就该部分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遗产份额处分部分无效:陈鹏的遗产份额(房屋的 50%)由周兰、陈静、陈丽共同共有,周兰与陈丽在明知陈静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未经陈静同意擅自处分该部分份额,且陈丽未支付合理对价,损害了陈静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合同内容因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而无效。

(三)出资与赡养义务对产权的影响

法院对被告抗辩理由的认定:

出资行为不能改变产权归属:陈丽主张 “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但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出资行为可视为借款或赠与,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无法改变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赡养义务与产权无直接关联:陈丽称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与房屋产权归属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成为独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兰与陈丽签订的关于二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陈鹏遗产的部分无效;

驳回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处置需遵守法定规则

及时分割遗产明确份额: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及时对遗产进行分割,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因长期未分割导致共有权被侵害。本案中陈鹏去世后未分割遗产,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一致同意:对共同共有的遗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该部分处分无效。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二)房屋出资应保留书面证据

明确出资性质与产权约定: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赠与或代持)及房屋产权归属,避免仅凭转账记录主张权利,防止日后产生权属争议。

重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时,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否则难以主张产权。

(三)家庭房产交易应合规操作

涉及遗产需全体继承人同意:在处置含遗产份额的房屋时,必须征得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通过私下交易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交易过程应支付合理对价,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遵守政策规定与交易流程: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时,需清楚政策对登记主体的限制,提前规划产权过户事宜,确保过户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共有人意愿。

本案判决明确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遗产份额的法律后果,提醒家庭成员在房产处分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书面约定和合理协商防范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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