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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本是人生大事,可要是交了钱却拿不到房,还碰上开发商不认账,那可真是欲哭无泪。今天就有这么一个案例:购房者交了十万多元购房预付款,结果房子没到手,开发商竟称没收到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最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咱们一起看看!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立
被告:甲公司
关键关系:陈立与甲公司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预付款退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09 年 11 月 17 日,陈立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约定甲公司将一号房屋卖给陈立。陈立向甲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 106,313 元,甲公司承诺交首付一周后办理网签。然而,因甲公司法人遭遇车祸,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混乱,网签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也无法登记到陈立名下 。多年过去,陈立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首付款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却辩称,从未收到过陈立交付的预付款。
二、争议焦点
陈立与甲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实际收到了陈立支付的 106,313 元购房预付款?
陈立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等属于预约合同。陈立与甲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明确约定了预付款金额、购房条件以及解除意向书后的退款事项,这些内容设立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陈立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也开具了收据,这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
(二)预付款是否支付的认定
甲公司虽然否认收到预付款,但陈立拿出了三大关键证据:一是加盖甲公司公章的《购房意向书》;二是盖有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三是自己的银行取款回单,证明在 2010 年 1 月 19 日取出现金 106,313 元 。对于收据日期和取款日期不一致的疑问,陈立解释是为了按照 2009 年较低房价倒签日期。结合证据和解释,法院认定陈立确实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三)退款及利息请求的判定
《购房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在办理正式合同前,陈立可解除意向书,甲公司应无条件退还预付款。由于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所以陈立有权要求解除意向书并退还预付款。但意向书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陈立主张的利息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立预付款 106,313 元。
五、案件启示
(一)签订合同务必谨慎
在购房等重大交易中,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付款、交房、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二)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如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三)警惕开发商经营风险
选择开发商时,要关注其信誉和经营状况。若遇到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异常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遭受损失。
(四)法律权益及时维护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时间不仅可能导致证据丢失,还会增加维权难度,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