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拆迁本是改善生活的契机,可要是自家房子的拆迁协议,自己却毫不知情,换谁都得着急!今天的案例里,就有村民碰上了这样的 “糟心事”:哥哥的妻子瞒着自己签了拆迁协议,还拿走了补偿款。这协议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咱们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浩
被告:李梅(孙浩哥哥孙明的妻子)、乙公司
关键关系:孙浩与李梅、乙公司因马驹桥 X 村 XX 号院的拆迁协议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孙浩认为李梅未经其同意,私自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侵犯了自身权益。
(二)案件背景
孙浩是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X 村村民,居住的 XX 号院房屋由父母于 1983 年获批建造,此后未曾翻建。1993 年,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却错误登记在嫂子李梅名下,且无法更改。父母过世后,2009 年经法院调解,确定 XX 号院正房 7 间中西侧三间半和西厢房两间归孙浩所有。
2023 年,村子被纳入某开发项目。2024 年,李梅在未与孙浩协商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了 XX 号院的拆迁协议。孙浩认为此协议严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遂将李梅和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协议无效;而李梅和乙公司则坚称协议合法有效,拒绝孙浩的诉求 。
二、争议焦点
李梅与乙公司签订的 XX 号院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乙公司依据宅基地登记信息确定李梅为被搬迁人,是否符合拆迁政策?
该拆迁协议是否侵犯了孙浩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案件分析
(一)拆迁协议效力判定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断本案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李梅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孙浩权益的行为。
(二)宅基地登记与拆迁政策的冲突
登记错误事实明确:法院查明,XX 号院实际由孙浩父母建造,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孙浩父亲。在 2009 年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李梅也承认宅院属于孙浩父母遗产,这表明 1993 年的宅基地登记存在错误。
拆迁政策未被严格执行:按照《某开发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遇到继承情形时,需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托人办理拆迁手续,或由实际使用人作承诺后签约。但乙公司仅依据错误的登记信息,就将李梅认定为唯一被搬迁人,明显违反政策规定。
(三)乙公司与李梅的 “可疑操作”
明知登记有误仍签约:在拆迁协商过程中,孙浩多次向乙公司出示材料,说明宅基地登记错误及自己的权益情况,乙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协商,却仍坚持与李梅签约,无视孙浩的合法权益。
异常支付补偿款:协议约定李梅需交房后才能领取补偿款,但因孙浩占有房屋未完成交房,乙公司却提前支付补偿款,这种反常操作,让人怀疑双方存在私下交易,故意损害孙浩利益。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李梅在明知宅基地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签订拆迁协议,导致孙浩无法获得合理安置,合法权益受损。最终判决:李梅与乙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某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某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无效。
五、案件启示
(一)宅基地登记错误早处理
发现宅基地登记信息有误,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更正登记等途径解决,避免后续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若错过了行政诉讼时效,也可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拆迁协商积极参与
遇到拆迁时,一定要主动与拆迁方沟通,及时出示产权证明、分家协议等材料,明确自身权益。若发现他人私自签订协议,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拆迁方需依规办事
拆迁公司应严格按照拆迁政策认定被搬迁人,不能仅依据登记信息 “一刀切”,更不能与个别当事人私下操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保存证据至关重要
日常要妥善保存宅基地审批文件、分家协议、法院调解书等材料,这些证据在维权时能成为关键依据,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