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今天要讲的案例里,一套房子竟让亲人们对簿公堂:兄妹俩起诉妹夫和外甥女,认为对方私自卖房侵害继承权,要求多分遗产;被告则坚称应按既定份额分配。这场家庭纠纷最终如何收场?咱们一起来看看。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晓、陆悦,二人系兄妹关系。
被告:陆刚、陆婷,陆刚是陆晓、陆悦已故妹妹的丈夫,陆婷是其女儿。
关键关系:陆晓、陆悦、已故妹妹陆芳是陈霞和陆平的子女,因一号房屋(北京市 XX 号)的继承份额及折价款支付问题,陆晓、陆悦与陆刚、陆婷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陆平于 2003 年离世,陈霞在 2019 年也离开了人世。老两口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陆晓、陆芳、陆悦 。陆芳在 2014 年早于母亲陈霞去世,生前与陆刚是夫妻,育有女儿陆婷。
陆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陆刚名下。然而在 2016 年,陆刚瞒着陆晓、陆悦和陈霞,将房屋过户给了女儿陆婷及其丈夫。发现此事后,陆晓、陆悦将陆刚等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在 2024 年恢复登记至陆刚名下。
如今,陆晓、陆悦再次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的份额,并让陆刚、陆婷按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理由是对方私自转移遗产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而陆刚、陆婷则认为应按此前法院认定的份额分配,不同意多分。
二、争议焦点
陆晓、陆悦是否有权以陆刚、陆婷私自转移遗产为由,要求多分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陆刚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多少房屋折价款?
三、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初始继承份额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是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是陆刚与陆芳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芳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刚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陆芳的遗产,由其母亲陈霞、丈夫陆刚、女儿陆婷共同继承,每人各得六分之一份额 。
(二)陈霞份额的再次继承
陈霞去世后,她从陆芳处继承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又成为了她的遗产。这部分遗产由她的子女陆晓、陆悦以及外孙女陆婷继承,每人各占十八分之一份额。由此,陆晓、陆悦各自拥有一号房屋十八分之一的继承份额,陆婷拥有十八分之四(六分之一加上陈霞遗产继承的十八分之一)的份额,陆刚拥有二分之一加上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的份额。
(三)私自转移遗产与多分主张的判定
陆晓、陆悦认为陆刚私自转移房屋,应少分遗产。但法院审理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陆刚、陆婷有隐匿、侵吞遗产的故意。虽然陆刚曾将房屋过户,但这一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所有权也已恢复原状。同时,陆晓、陆悦和陆刚、陆婷都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却都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多分遗产的主张均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由被告陆刚继承所有;
陆刚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陆晓、陆悦房屋折价款每人 228000 元,给付被告陆婷房屋折价款 912000 元;
驳回原告陆晓、陆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遗产分配遵循法定规则
遗产继承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分割,再对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通常均等,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等。
(二)私自处置遗产难达目的
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转移、变卖遗产不仅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还可能面临行为无效的后果。即便转移了遗产,最终也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想借此少分或独吞遗产并不可行。
(三)主张多分需有证据支撑
若想在遗产分配中多分份额,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或证明对方存在隐匿、侵吞遗产等行为。没有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提前规划避免纠纷
为避免身后遗产纠纷,建议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和份额。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多沟通,提前协商遗产处理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