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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买卖律师:离婚时未处理房产,如何争取分割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0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

被告:陈阳

关联人物:陈阳父亲陈海

(二)案件背景

林晓与陈阳于 2012 年相识相恋,2014 年举办婚礼,2015 年 10 月 19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2022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未处理登记在陈阳名下的一号房屋及配套车位。林晓主张房屋和车位系借名购买,陈阳则予以否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林晓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和车位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陈阳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陈阳辩称房屋是自己购买,委托林晓代办手续,车位是林晓的赠与。法院组织双方对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社保记录等证据进行质证,并综合双方陈述和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及车位的权属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因社保断缴受购房政策限制,借陈阳名义购买房屋和车位,应归自己所有。

被告主张:房屋是自己购买,委托林晓代办手续;车位是林晓赠与,均应归自己所有。

购房首付款及贷款的性质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首付款中部分款项系向陈阳父亲陈海的借款且已偿还,贷款部分包含婚前财产。

被告主张:父亲转账的 60 万元是偿还林晓垫付的首付款,林晓还贷行为属于赠与。

财产应如何分割?

原告主张:若房屋和车位归陈阳,陈阳应给予合理补偿。

被告主张:房屋和车位归自己所有,无需给予补偿。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均缺乏证据支持

林晓未能提供与陈阳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借款合意的直接证据,陈阳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办合意及赠与意思表示,故双方相关主张均不被采信。

(二)财产权属应综合多因素认定

考虑到购房时间处于双方恋爱期间,后续发展为结婚,陈海转账的 60 万元更符合对双方购房的赠与;林晓及关联公司向陈阳父母的转账,认定为对赠与出资的回报更符合常理。结合房屋登记、首付款支付、还贷等情况,认定房屋和车位为双方共同财产。

(三)分割方案应兼顾公平原则

综合房屋登记在陈阳名下、其长期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林晓部分出资包含婚前财产等因素,酌情确定房屋和车位归陈阳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同时陈阳向林晓支付折价款,以平衡双方权益。

裁判结果

陈阳名下的一号房屋归陈阳所有,剩余贷款由陈阳负责偿还;

陈阳名下的车位归陈阳所有;

陈阳于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给付林晓补偿款 340 万元;

驳回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重大财产交易需书面约定: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无论基于何种关系,均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出资方式等,避免纠纷时举证困难。

资金往来应明确性质:转账等资金往来需通过借条、聊天记录等明确款项性质,防止被认定为赠与或其他法律关系。

婚姻财产分割注重证据:离婚时分割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日常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法律关系认定需综合判断:法院认定财产权属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关系、资金流向、行为习惯等多因素,并非仅依据登记情况或单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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