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被告:陈强、周慧亲属关系:林芳与陈强原系夫妻,2010 年 3 月 30 日结婚,育有两女;周慧为陈强之母。
(二)案件背景
林芳与陈强婚后购置两处房产:2012 年购买登记在陈强名下的一号房屋;2021 年认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二号房屋。2023 年初陈强提出离婚,同年 5 月 24 日,林芳在陈强要求下签署《借条》与《证明》,确认向周慧借款 2000 万元购房,且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周慧。林芳主张该文件系受欺诈、胁迫签署,要求撤销。
(三)诉讼过程
林芳起诉请求撤销 2023 年 5 月 24 日签署的《证明》,并要求陈强、周慧承担诉讼费。陈强、周慧辩称文件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法院组织双方对银行流水、录音证据、公司经营资料等进行质证。
争议焦点
签署文件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主张:陈强虚构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慧、公司收入归周慧所有、购房款由周慧出资等事实,误导其签署文件。
被告主张: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慧,陈强仅为员工;购房款均由周慧出资,文件内容属实。
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原告主张:陈强以离婚、起诉还款相威胁,迫使其签署文件。
被告主张:离婚与诉讼系正常权利行使,未对林芳构成胁迫。
文件签署是否显失公平?
原告主张:陈强利用其渴望维系家庭、担忧失去抚养权的心理,迫使签署严重损害其权益的文件。
被告主张:林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文件签署系自主决定,不存在显失公平。
案件分析
(一)欺诈主张证据不足
林芳虽提交甲公司工商档案、经营记录等证据,但仅能证明陈强参与公司管理,无法直接证明其为实际控制人,也无确凿证据推翻被告提供的周慧出资证明,故难以认定陈强存在欺诈行为。
(二)胁迫与显失公平缺乏充分证明
林芳提供的录音未明确体现陈强以非法手段相要挟,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胁迫” 事实;同时,未充分证明自身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因此胁迫与显失公平的主张均不成立。
(三)举证责任履行未达法定标准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林芳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文件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林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林芳承担。
案件启示
重大协议签署需谨慎:涉及财产处分的文件签署前,应核实事实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仅凭口头承诺轻易签字。
保留关键证据:遭遇潜在纠纷时,及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确保主张有事实依据。
明确法律界限:区分正常权利主张与胁迫行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婚姻财产规划前置:建议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权属与债务分担,减少离婚时的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