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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亲去世其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引发继承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赵某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并无婚生子女。被告系赵某佩养女,赵某佩于2020年1月5日因病死亡,生前拥有一套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赵某佩的父亲、母亲分别于2010年3月、2014年6月先后死亡。根据赵某佩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自书遗嘱,在其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均由原告继承,赵某佩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本案原告所提供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继承人患有脑癌并且在此遗嘱记载的日期两年内去世,无法直接认定本协议是在被继承人意识清醒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中有多处记载与现实情况不符,内容表述极度模糊,因此无法认定遗嘱准确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关于见证人孙某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见证人的规定,原告并未进行表述。因此可得出本遗嘱在设立时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关于诉讼请求一的房产权属问题。原告仅提供了购房合同及发票并未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无法直接证明该房屋产权所有权属于被继承人,也不知在被继承人购买该房屋后是否进行了二次处置。原告主张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若为事实则原告提起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告从客观角度无法配合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综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赵某佩与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抱养一女赵某,二人于2008年1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赵某由秦某抚养。赵某佩与李某于2015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月5日,赵某佩去世。赵某佩之父亲赵某2于2000年3月7日去世,之母亲杨某于2001年4月4日去世。

2013年9月23日,赵某佩作为买受人与北京市a公司签订《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书》,由赵某佩购买一号房屋,原告主张该房屋是赵某佩自己的房屋拆迁购买的回迁房。

赵某佩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本人赵某佩,2015年6月25日登记结婚,我现在有房产一套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发票载明收款单位北京市a公司付款单位个人赵某佩,全部财产,目前我身体患有疾病,但思维清楚,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我的全部财产均归我妻子李某继承所有,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主张我的财产权益,为防止我百年之后家人之间因我的全部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特立此遗嘱为凭。自书遗嘱人:赵某佩。见证人,孙某。2018年10月23日”。被告认可该遗嘱系赵某佩书写,不申请鉴定,但主张赵某佩曾患有脑癌,无法证明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9月17日,赵某佩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出院神经系统查体:神清、语利,精神可......感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原告主张赵某佩、原告、被告住在一个小区,从赵某佩与原告结婚,被告就没有去过赵某佩家。被告结婚也没有通知赵某佩,赵某佩住院期间,赵某就去看过一次,后来没有再来往过。被告主张原告不允许探望

原告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人孙某述称赵某佩遗嘱是他真实意思,亲笔所写”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主张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交的遗嘱有出入,遗嘱上写的是自书遗嘱,证人表示是代写,如果是代写遗嘱我方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应当有效,证人与原告是同事关系,证言存在一定的偏向。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述称:“听说赵某与其父亲关系不好,不想把财产给他”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这是传来证据,证人在赵某佩和他人交谈时候听到的内容,没有证明力。

原告提交录像光盘一张,系赵某佩与李某去公证处要求就顺义区一号房屋及遗嘱进行公证的视频录像,视频中公证处答复因房屋没有房本,无法进行公证,在视频中赵某佩称要把诉争顺义区一号房屋给李某。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赵某佩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原告李某继承,被告赵某在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后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经法院审查,赵某佩自书遗嘱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且赵某佩在立该遗嘱时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存在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可以确定该自书遗嘱的内容系赵某佩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就被告主张该遗嘱非系赵某佩准确真实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赵某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财产指定由原告一人继承,原告据该遗嘱要求继承赵某佩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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