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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继子女与亲子女,遗产分配是否同等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离世后留下的房产,该如何在子女间分割?当一方主张多分,另一方坚持均等分配时,法律又会如何裁决?通过下面这则真实案例,带您了解房屋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概况

孙建国与李淑芬于 1989 年 9 月 29 日登记结婚,孙建国系初婚,李淑芬则是丧偶后再婚 。李淑芬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晴,再婚后与孙建国育有一子孙阳 。2020 年 12 月 8 日,孙建国因病离世;2022 年 9 月 8 日,李淑芬也因病去世 ,双方父母均早于他们离世,无其他继承人 。二人留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8.65 平方米,登记为共同共有),成为子女遗产分割争议的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孙阳):孙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因与李晴就房屋分割无法协商,故寻求法院裁决 。

被告抗辩(李晴):李晴表示反对,提出三点理由 。其一,父母生前已口头约定,卖掉红莲中里的房子后购置的楼上楼下两套房产,姐弟一人一套,且孙阳也曾认可,还有证人可以证明 ;其二,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在父亲患胃癌住院时,辞去工作全力照顾,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其三,自身经济困难,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无房无业,一号房屋对自己而言是安身立命之所,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 。

(三)关键事实认定

双方对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房产证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一号房屋登记在孙建国、李淑芬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晴虽提交户口本、微信支付凭证、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赡养义务,但孙阳对此反驳,且李晴无法提供父母关于房屋分配的书面遗嘱,其口头约定主张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

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继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孙阳和李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屋遗产 。

(二)房屋分割争议焦点

李晴虽称父母有口头分配约定,但无书面证据,难以被法律认定 。其以尽主要赡养义务、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多分房产,然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尽到 “主要” 赡养义务 。同时,其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若直接将房屋判归其所有,会损害孙阳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均等分配原则更具适用基础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一号房屋由孙阳、李晴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双方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订立遗嘱,避免纠纷

为防止子女因房屋遗产继承产生矛盾,父母应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房产分配方式 。可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形式,确保内容清晰、程序合法,减少争议。

(二)保留赡养证据,维护权益

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不仅是尽孝的体现,也能在遗产分割时,作为主张多分房产的有力支撑。

(三)理性协商调解,兼顾情理

面对房屋遗产纠纷,家庭成员应优先协商解决,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亲情 。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要尊重法院判决,避免矛盾激化。

如果您正面临房屋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或是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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