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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惑:共有的农村老宅,分割时要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离世后,一处农村老宅成了兄弟姐妹争夺的焦点。一方坚称房屋早已分家归自己所有,另一方则主张按遗产法定继承。当口头分家约定遇上产权登记,法律究竟会如何判定?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深入了解农村房产继承中的复杂法律问题。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淑芬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长子赵大海、次子赵山河、三子赵长河和女儿赵小溪 。孙淑芬于 1969 年 5 月 20 日去世,赵建国在 2000 年 12 月 5 日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赵建国名下曾有三处住宅,其中位于昌平区 X 镇的一号房屋(X 路 X 号院),成为子女们争议的核心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山河):赵山河向法院起诉,请求对一号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并要求将院内北房三间中的西数第一间判归自己所有,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赵山河称,父亲去世后,兄弟姐妹对该房屋的继承分歧严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寻求法律裁决 。

被告抗辩:

赵大海、赵长河、赵小溪:三人坚决反对赵山河的诉求,辩称一号房屋应归赵长河所有,不属于父亲赵建国的遗产 。他们解释,赵建国生前已对三处宅院进行分配:赵大海结婚后分得二号房屋(X 号院);赵山河结婚后分得三号房屋(X 路 X 号院西侧部分);1986 年赵长河结婚时,赵建国将一号房屋分给了他 。当时赵建国还在一号房屋与三号房屋中间修建院墙,将原本相连的院落一分为二 。此外,赵长河的户籍一直在一号房屋所在院内,且患有精神残疾,为保证房屋使用的完整性,房屋也应归他所有 。即便法院认定房屋属于遗产,赵山河也只能分得四分之一份额,且赵山河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请求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历史沿革:1979 年,因修路占房,赵建国申请获批一号房屋所在宅基地,并建造北房 6 间、东房 2 间 。1986 年赵长河结婚后,夫妻二人加建西侧石瓦顶棚 。1987 年,赵建国修建院墙将院落分割为独立的一号房屋和三号房屋两个院落 。1993 年确权登记时,三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山河,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

分家争议:被告方提交赵建国小姨子(孙淑芬妹妹)孙梅的书面证明,称赵建国生前已完成分家,但孙梅因年事已高未能出庭作证 。法院向孙梅核实,其陈述与证明内容基本一致,但赵山河对此不予认可,坚称从未签订书面分家协议,且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应属于父亲遗产 。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内现有北房三间、东房一大间(两小间)及西侧石瓦顶棚,处于空置状态,由赵长河实际占有控制 。赵大海、赵山河已对各自分得房屋进行翻建,赵长河因经济原因未翻建一号房屋 。此外,赵长河在 1991 年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并居住至今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由于赵建国去世于 2000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

(二)房屋权属争议焦点

分家协议效力认定:被告虽主张赵建国已完成分家,但仅提供孙梅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出庭,证明效力较低 。同时,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始终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被告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如书面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等)佐证分家事实 。因此,法院难以认定一号房屋已通过分家归赵长河所有 。

遗产范围界定:结合房屋建造历史、产权登记情况以及赵长河已另行申请宅基地等事实,一号房屋应属于赵建国的遗产 。即便存在农村分家习俗,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分家完成的情况下,未分割的房产仍应纳入遗产范围 。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属于共同共有 。本案中,赵建国去世后,子女未明确放弃继承,一号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

(三)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主张一号房屋已分家归赵长河所有,需承担举证责任 。但因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告赵山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在被告无法证明分家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张更具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号房屋北房三间中的西数第一间由赵山河继承;

北房三间中的中间一间由赵小溪继承;

北房三间中的东数第一间及东房两间由赵长河继承 。

案件启示

(一)分家协议需书面化、合法化

在农村地区,口头分家约定较为常见,但极易引发纠纷 。涉及房产分配时,务必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等第三方见证或进行公证 。若条件允许,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因产权登记与实际分配不符产生争议 。

(二)保留关键证据

在财产继承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无论是分家协议、产权证书,还是证人证言、沟通记录,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证人证言,尽量让证人出庭作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若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可收集建房审批材料、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 。

(三)了解继承法律时效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 。在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继承人一旦对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仍需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或其他不利后果 。

(四)兼顾公平与实际需求

法院在分割遗产时,除遵循法律规定外,还会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经济条件、居住需求、残疾状况等)和遗产利用效能 。家庭成员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也应相互体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减少家庭矛盾 。

农村房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利益的交织,处理不当易引发家庭矛盾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或是对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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