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三人1H公司协助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由被告负担;2、依法判令被告在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之后,协助原告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依法判令第三人2B公司在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之后,协助原、被告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金;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税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7日,经第三人2B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336万元,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万元购房款,1月19日支付300万元购房款,在房屋过户当日支付剩余16万元房款;同日案外人钱某杰作为被告的配偶,签署了《配偶同意出售声明》。2019年1月17日、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购房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9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300万元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按约定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使用涉诉房屋至今。
涉诉房屋由第三人1H公司开发建设,于2015年向被告交房。原告了解到2020年第三人1H公司已经可以为被告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因上下游两个房屋买卖关系涉及到房屋连环过户,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出面向第三人1H公司申请办理涉诉房屋的转移登记,致使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英未答辩。
第三人H公司未陈述意见。
第三人B公司公司述称:原告所述情况均属实,我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但其他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查明
2011年1月22日,H公司与被告签订《西革新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项目范围内有被告被拆迁房屋地址东城区×××号自建房1间。被告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安置住房为×××号。
2019年1月17日,经B公司公司居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336万元;出卖人承担房屋办理一手产权证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各项税费,买受人承担房屋产权转移到本人名下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各项税费,因一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同时双方约定房屋取得产权证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如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房价款的20%作为补偿。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第二笔购房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剩余房款16万元在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将上述房屋相关付款票据等凭证原件交付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原告使用涉诉房屋至今。
另原告提交的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显示其具有购房资格,且原告自愿表示其愿意按照约定将剩余房款给付被告。
根据之前判决书显示:H公司在诉讼中表示涉诉房屋相同小区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办理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林某英名下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人H公司予以配合;
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林某英名下之日起7日内,被告林某英协助原告周某松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办理至原告周某松名下,第三人北京B公司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原告周某松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原告周某松向被告林某英支付购房款余款16万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第三人H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三人H公司应配合被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北京B公司依据居间义务应针对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予以配合。但需指出上述房屋过户行为均应符合相关房屋管理政策规定,且原告购买涉诉房屋尚有16万元尾款未付,应按合同约定于涉诉房屋过户时支付给被告,原告在诉讼中亦表示愿意给付上述款项,法院予以准许。
合同约定被告取得产权证之日起7日内,原、被告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被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因其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税费所导致,亦未出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税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