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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留宅基地,继承人间无法协商,北京房产律师:法院依法定判继承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留下两处宅基地宅院,次子起诉要求法定继承,侄辈却反驳:一处是父亲的婚房已抵债翻建,另一处的继承份额需按顺位核算。这场牵扯分家疑云、离婚抵债、房屋翻建的家庭遗产纠纷,核心争议究竟是什么?法院最终如何划分权属?

案情回顾:父母留两处宅院,继承起争端

张建国与刘桂兰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张磊、次子张伟、女儿张敏。二人于 1983 年获批两块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号宅院、二号宅院(均位于北京平谷区)。张建国夫妇居住在二号宅院,1993 年张磊与赵丽结婚后,便搬入一号宅院居住,婚后育有二子张浩、张宇。

2011 年 1 月,张磊与赵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宅院归张磊所有,张磊需支付赵丽 10 万元补偿款。同年,一号宅院被翻建,翻建后张磊、赵丽及两个儿子仍在此居住。2017 年 10 月刘桂兰去世,2019 年 8 月张磊去世,2019 年 9 月张建国去世,三位逝者均未留遗嘱。

张敏明确表示,若自己对涉案宅院享有继承份额,自愿全部赠与弟弟张伟。2023 年,张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一号、二号两处宅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对立:

原告张伟主张:两处宅院均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曾听说父母早年以抓阄形式分家,自己分到二号宅院、张磊分到一号宅院,但因分家单丢失,此前起诉确认二号宅院所有权的 A 号案件未认定分家事实,现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被告张浩、张宇辩称:不同意张伟的诉讼请求。一号宅院是祖父祖母赠与父亲张磊的婚房,父亲离婚后因无力支付补偿款,已将宅院口头抵给赵丽,2011 年由赵丽独自出资翻建,现属赵丽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二号宅院确属祖父祖母遗产,但需按法定继承顺位核算份额,张伟不能全额主张。

第三人张敏辩称:同意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张伟。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关键证据:

张伟提交:社员建房宅基地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A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未认定分家事实)、房屋份额赠与合同,证明两处宅院系父母遗产,自己有权继承;

张浩、张宇提交:离婚协议书、农村地区编制门牌登记表、村委会证明(载明张磊对应一号宅院门牌号)、翻建房屋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一号宅院已抵债翻建,二号宅院需按顺位继承;

双方共同提交:A 号案件卷宗材料,佐证分家事实未被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

一号宅院是否属于张建国夫妇的遗产,能否在本案中分割?

二号宅院作为遗产,继承份额应如何核算?

早年 “分家” 事实未被认定,是否影响遗产分割?

法院审理:厘清遗产范围,依法核算继承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核心认定如下:

1. 一号宅院: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暂不处理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建国夫妇曾将一号宅院赠与张磊,A 号判决已驳回张伟确认二号宅院所有权的诉请,亦未认定分家事实;

张磊与赵丽离婚后,一号宅院被翻建,翻建后张磊、赵丽及二被告长期居住,张伟、张建国夫妇均未提出异议;

二被告主张宅院已口头抵给赵丽且由赵丽出资翻建,虽未提交书面抵债协议,但赵丽作为翻建出资人及原配偶,与一号宅院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赵丽并非本案当事人,为避免损害案外人权益,本案对一号宅院暂不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案主张。

2. 二号宅院:属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双方均认可二号宅院系张建国、刘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宅院已赠与或分割,应作为遗产处理;

继承顺位及份额核算:

① 2017 年刘桂兰去世,其二号宅院 1/2 份额为遗产,由配偶张建国、子女张磊、张伟、张敏平均继承,每人各得 1/8 份额,此时张建国占 5/8 份额,张磊、张伟、张敏各占 1/8 份额;

② 2019 年 8 月张磊去世,其 1/8 份额由父亲张建国、儿子张浩、张宇平均继承,每人各得 1/24 份额,此时张建国占 2/3 份额,张浩、张宇各占 1/24 份额,张伟、张敏仍各占 1/8 份额;

③ 2019 年 9 月张建国去世,其 2/3 份额由子女张磊(先于去世,由张浩、张宇代位继承)、张伟、张敏平均继承,每人各得 2/9 份额,此时张伟、张敏各占 25/72 份额,张浩、张宇各占 11/72 份额;

④ 张敏将其 25/72 份额赠与张伟,最终张伟共继承 25/36 份额,张浩、张宇各继承 11/72 份额。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二号宅院由原告张伟继承 25/36 的份额,被告张浩、张宇各继承 11/72 的份额;

二、一号宅院本案暂不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案解决。

律师点评: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3 个关键法律要点

遗产范围的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遗产,需先确认是否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若涉及赠与、分家、抵债等情形,需有书面证据佐证,无有效证据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外人权益的处理:遗产房屋若存在翻建、抵债等情形,可能涉及案外人(如出资人、原配偶)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案外人诉权,法院通常会暂不处理,告知相关方另案主张;

法定继承的份额核算:多人相继去世且无遗嘱时,需按死亡顺序逐步核算继承份额,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自愿赠与份额的,需以书面形式确认,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农村房屋继承常涉及分家、赠与、翻建等复杂事实,建议:1. 父母生前可通过立遗嘱、签订分家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纠纷;2. 房屋赠与、抵债需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出资、翻建等相关证据;3. 继承纠纷中若涉及案外人权益,应及时申请追加当事人或另案起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继承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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