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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拒办过户,卖方诉合同无效,房地产律师: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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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房屋买卖合同收了 40 万定金,却以 “中介恶意压价、买方是炒房者” 为由拒绝过户,还反诉合同无效?这场牵扯居间服务、购房资格、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纠纷,买方最终能否胜诉拿到房子?

案情回顾:签约后反悔,卖方反诉合同无效

2023 年 2 月,赵德海(卖方)有出售名下西城区五号、六号房屋(两幢平房,总建筑面积 107.2 平方米)的意愿,丙中介公司经纪人孙浩通过网络联系到他,承诺能以不低于 1850 万元的净房价卖出。随后赵德海与丙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将房产证原件交予孙浩。

签约后,孙浩多次通过电话与赵德海沟通,期间提及房屋存在部分状况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信息,相关沟通内容被赵德海认为对急于卖房的自己产生影响。2023 年 2 月 23 日,赵德海与周明宇(买方)、丙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1130 万元(净得款),周明宇支付定金 40 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周明宇垫付,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过户。

合同签订后,周明宇依约支付定金 20 万元(2 月 23 日)、20 万元(2 月 24 日),并向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2 万元。但赵德海事后调查发现:1. 周明宇签订合同时未写家庭住址,疑似隐瞒身份;2. 孙浩无经纪职业资格,丙中介公司及周明宇关联的丁公司涉及多起诉讼;3. 涉案房屋市场参考价约 1650 万元,远高于合同价;4. 合同约定 “过户前买方或其指定自然人具备购房资格”,疑似炒房条款。

赵德海认为自己被中介和买方恶意串通忽悠,周明宇无真实购房意愿,遂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周明宇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 赵德海继续履行合同;2. 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及交付手续;3. 承担诉讼费。赵德海随即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包括:恶意串通、合同价格显失公平、周明宇系炒房、签订合同时无购房资格。

庭审中,三方立场鲜明:

原告周明宇主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己已按约支付定金和部分中介费,为履行合同已出售名下另一套房屋,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提交购房资格核验证明);曾实地看房(提交中介看房确认书),无炒房意图,合同约定 “指定自然人” 是常规条款,并非为转售;已将剩余房款 1090 万元提存至法院,具备履行能力。

被告赵德海辩称:合同无效!丙中介公司先承诺 1850 万元高价诱签居间合同,后联合周明宇压价,属于恶意串通;周明宇系中介从业人员,签订合同时隐瞒身份,无真实购房意愿,本质是炒房;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人丙中介公司陈述:交易是正常居间服务,合同有效,价格系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清楚周明宇职业情况,不存在恶意串通。

为证明主张,周明宇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转账记录、看房确认书、购房资格核验证明、房款提存凭证;赵德海提交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及周明宇关联公司诉讼记录、房屋市场价格查询截图、合同条款截图;丙中介公司提交居间服务流程记录。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意思表示虚假等法定无效情形?

周明宇是否具有真实购房意愿,是否构成炒房?

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赵德海应否协助过户并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合同有效,支持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合同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无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赵德海主张周明宇与丙中介公司恶意串通,但未提交直接证据,其提交的诉讼记录、价格差异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居间合同约定的 1850 万元系委托报价,并非成交承诺,最终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市场交易惯例。

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周明宇提交的购房资格核验证明显示其具备购房资格,看房确认书佐证实地看房,房款提存凭证证明履行诚意;合同约定 “指定自然人具备购房资格” 是为应对房屋交易中常见的资格调整情况,不能单独认定为炒房条款;赵德海主张价格显失公平,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房屋交易价格系其本人签字确认。

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周明宇已支付定金,剩余房款已提存,履行义务无瑕疵;赵德海拒绝履行合同无合法依据,构成违约;涉案房屋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具备过户和交付的客观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德海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周明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及交付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德海协助原告周明宇办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五号房屋、六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德海将北京市西城区五号房屋、六号房屋交付原告周明宇占有。

律师点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的 3 个核心法律要点

合同无效的举证标准: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意思表示虚假等无效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仅凭价格差异、关联公司诉讼记录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

真实购房意愿的认定:判断是否为 “炒房”,需结合购房人是否实地看房、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等综合判断,合同中 “指定自然人过户” 的常规条款不能单独作为炒房依据;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只要合同合法有效、购房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定金、提存剩余房款)、房屋无权利限制,且无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提示:卖房时应明确委托报价与实际成交的区别,谨慎签订合同,避免因市场行情变化、中介沟通问题随意反悔;买房时应保留看房记录、购房资格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据,确保交易流程合规;若遇合同履行纠纷,应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避免因单方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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