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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携手 27 年,丈夫突然离世,留下两处宅基地房屋,继母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子女却辩称一处是家庭共有财产、另一处是祖宅与遗产无关。这场横跨数十年的家庭房产之争,核心争议究竟是什么?法院最终如何厘清产权归属?
案情回顾:再婚夫妻共居 27 年,房产继承起争端
程文斌与赵兰原系夫妻,育有女儿程晓敏、儿子程晓峰。1994 年赵兰去世,1995 年 5 月,程文斌与李慧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 年 10 月,程文斌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李慧、程晓敏、程晓峰三人。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处宅基地房屋:
一号宅院(大兴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程文斌名下,现状为三排房屋(北侧二层、中间一排、南侧一排),总面积 170㎡。李慧主张该宅院是婚后与程文斌共同翻建,属夫妻共同财产;程晓敏、程晓峰辩称,宅院是在原老房基础上翻建,使用了老房材料,且弟弟程晓峰成年后与父母共同居住,三次建房均参与出资出力,应属家庭共有财产,姐姐程晓敏也出资支持过建房。
二号宅院(大兴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程文斌之母王秀兰名下(王秀兰 2009 年去世)。李慧称 2000 年与程文斌共同推翻老房重建,属夫妻共同财产;程晓敏、程晓峰反驳该宅院是祖宅,由王秀兰出资翻新,应属王秀兰遗产,与程文斌夫妻无关。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关键证据:
李慧:宅院平面示意图、照片、视频,以及本村村民书面证言,证明两处宅院均为婚后与程文斌共同建造;
程晓敏、程晓峰:一号宅院 2012 年建房单据、程晓峰社保证明(证明建房时已成年工作),二号宅院邻居证言(证明王秀兰曾计划用养猪积蓄翻建),宅基地使用证(证明二号宅院登记在王秀兰名下)。
争议焦点:
一号宅院是程文斌与李慧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程文斌、李慧与程晓峰的家庭共有财产?
二号宅院是否属于程文斌的遗产范围,能否在本案中分割?
法院审理:厘清建房事实,依法划分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房屋的归属需结合建造时间、出资出力情况、产权登记及家庭居住状态综合认定,核心结论如下:
1. 一号宅院: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按现状及贡献分割
李慧主张宅院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程晓峰未参与出资出力;
程晓峰提交的建房单据、社保证明,结合其建房时已成年、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实,可佐证其参与了宅院建造;
程晓敏主张出资支持建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且其建房时已出嫁独立生活,未参与共同居住,故不认定为共有人;
综上,一号宅院属程文斌、李慧、程晓峰共同共有,程文斌去世后,其份额由三位继承人法定继承。考虑房屋现状(李慧居住北侧二层、程晓峰居住中间一排并出租南侧一排)、各继承人贡献及居住需求,依法分割产权。
2. 二号宅院:证据不足,暂不纳入遗产处理
二号宅院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王秀兰名下,李慧主张婚后与程文斌共同重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
邻居证言显示王秀兰曾计划用个人积蓄翻建宅院,且翻建时王秀兰尚在世,可能涉及王秀兰其他继承人权益;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号宅院为程文斌与李慧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损害案外人权益,法院暂不将其作为程文斌遗产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一、一号宅院内北边一排一层房屋归李慧所有,北边一排二层房屋归李慧使用;中间一排房屋及南边一排房屋中自西向东第 1、2、3 间归程晓峰所有;南边一排房屋中自西向东第 4、5 间归程晓敏继承;南边一排最东边 1 间门道由于程晓敏、程晓峰共同使用;
二、二号宅院暂不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宅基地房屋继承 3 个关键法律要点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宅基地房屋翻建时,若子女已成年、与父母共同居住且实际出资出力,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仅夫妻共同财产;未参与共同居住或无有效出资证据的,不认定为共有人。
产权登记的参考价值: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主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需结合建造事实综合判断;若登记在已故长辈名下,可能涉及多代继承人权益,需谨慎处理。
证据保留的重要性:主张房屋产权时,应提交建房审批手续、出资单据、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涉及祖宅或多继承人的,需提前核实继承人范围,避免遗漏案外人。
宅基地房屋继承常涉及家庭共同生活、历史建造事实等复杂因素,建议继承人处理此类纠纷时:1. 优先协商,兼顾亲情与权益;2. 及时收集建房、出资、居住等相关证据;3. 若涉及多代人或案外人权益,可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边界后再行主张,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