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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借他人名义买房,对方不同意过户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2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鹏赵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2.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义务,并登记在赵某莉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赵某鹏与案外人刘某辉宋某亮和居间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赵某鹏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当日,赵某鹏刘某辉宋某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鹏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

因当时赵某鹏没有购房资格,故与陈某君协商,陈某君同意帮助赵某鹏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女儿吴某霞名下。2021年6月3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鹏支付了契税及土地出让金,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及税票等原件。现赵某鹏的女儿赵某莉已经取得购房资格,但二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君辩称,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霞名下,导致吴某霞无法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霞辩称,赵某鹏主张的合同基础是吴某霞刘某辉宋某亮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鹏主张确权,主体不适格。赵某莉与案涉房屋并无利害关系,其主体亦不适格。赵某鹏吴某霞之间就案涉房屋并无转移登记、协助过户的约定,赵某鹏主张吴某霞配合过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吴某霞名下,二原告主张房屋确权的基础不存在。

2021年6月3日,吴某霞刘某辉宋某亮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吴某霞并未参与,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赵某鹏2017年与刘某辉宋某亮签订的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吴某霞不知情外,借名买房行为从本身上规避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应属无效。二原告虚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鹏赵某莉系父女关系。陈某君吴某霞系母女关系。

2014年刘某辉宋某亮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由刘某辉宋某亮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2017年6月30日,赵某鹏(买受方、乙方)与刘某辉宋某亮(出售方、甲方)及居间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2017年6月30日,赵某鹏(买受人)与刘某辉宋某亮(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鹏购买刘某辉宋某亮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为经济适用房;成交价220万元,赵某鹏以全款方式支付购房款;2017年6月12日付刘某辉宋某亮定金20万元,2017年6月30日付刘某辉宋某亮购房款180万元,2021年2月28日配合赵某鹏过户完成当日付刘某辉宋某亮尾款20万元;如赵某鹏过户时因资质原因,无法过户,刘某辉宋某亮同意赵某鹏将此房转让第三方,或配合赵某鹏延长过户时间。

2017年6月12日,赵某鹏刘某辉宋某亮支付购房款22万元,2017年6月30日,赵某鹏刘某辉宋某亮支付购房款178万元,2021年4月7日,赵某鹏刘某辉宋某亮支付购房款20万元。

赵某鹏无北京市购房资格,经其与陈某君协商,借用吴某霞名义购买案涉房屋。2021年6月3日,吴某霞刘某辉宋某亮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6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吴某霞名下。2021年6月3日,赵某鹏补缴土地出让金359036元,并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及契税、印花税9715.40元。赵某莉作为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2021年11月购房资格初步核验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现由二原告居住,二被告自认并未使用居住过该房。另,吴某霞承认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无出资。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赵某莉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赵某莉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原告赵某鹏赵某莉之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赵某鹏吴某霞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现赵某鹏之女赵某莉已经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也不存在办理过户的除外情形,故按照约定,吴某霞有义务配合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鹏指定的登记人赵某莉名下。

二原告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其二人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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