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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约定房屋售出后儿子支付 100 万供父母养老,不料儿子收完 280 万房款后拒不履约,父母起诉维权,儿子缺席应诉,法院最终支持父母诉求!近日,某法院的判决,为 “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的售房款分割”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1 年: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
2011 年,李建国(原告一,胜诉方)与赵梅(原告二,胜诉方)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了 “一号房屋”(某小区某室,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考虑到儿子李强(被告,李建国之子)生活便利,二人协商将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但双方口头约定 “房屋实际权益归父母,未来处置需经父母同意”。
2. 2023 年:约定售房后支付 100 万养老款,签订书面协议
2023 年,因李建国、赵梅年事已高,希望通过出售 “一号房屋” 补充养老资金,遂与李强商议:房屋售出后,李强需从售房款中支付 100 万给二人,用于养老及改善生活。
2023 年 3 月 30 日,为明确约定,李强在《关于一号房屋售出后协议》上签字捺印,协议载明:“本人(李强)将一号房屋售出后,因父母(李建国、赵梅)是房屋出资人,特承诺在房款到账后三日内,支付父母 100 万元,供养老使用。”
3. 2023 年 12 月 - 2024 年:房屋售出,儿子拒付 100 万
2023 年 12 月 19 日,李强与案外人高翔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 售价 280 万元,双方需在 2024 年 3 月 19 日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后续,高翔按约将 280 万房款全额支付至李强账户(扣除 2 万元中介费后,李强实际到手 278 万元),李建国全程参与交易过程,确认房款已全部到账。但截至起诉时,李强以 “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拒不按协议约定支付 100 万养老款,李建国、赵梅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建国、赵梅要求李强支付 100 万售房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关于一号房屋售出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
2. 胜诉关键:协议真实有效,支付条件已完全成就
(1)《关于一号房屋售出后协议》合法有效,对李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事实推导:① 李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明确认可 “父母是房屋出资人” 及 “支付 100 万养老款” 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② 协议内容是双方对售房款分割的自愿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③ 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李强虽未出庭抗辩,但无证据推翻协议真实性,故协议对其具有强制约束力。
(2)100 万售房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实推导:① 协议约定 “房屋售出、房款到账后三日内支付 100 万”,现 “一号房屋” 已完成出售,案外人高翔已将 280 万房款全额支付至李强账户,支付条件已完全满足;② 李建国作为交易参与人,可证实房款到账事实,且李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房款未到账” 或 “存在其他阻碍支付的情形”,故其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3)父母的出资事实与协议约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李建国、赵梅提交了 “房屋出资凭证(如 2011 年购房款转账记录、缴费单据)”“《关于一号房屋售出后协议》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房款到账情况说明” 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父母出资买房 + 双方约定售房后支付养老款 + 房款已到账” 的事实;李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父母的主张予以采信。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国、赵梅支付 “一号房屋” 售房款 10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父母(如李建国、赵梅)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出资买房留凭证,约定内容书面化: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子女名下时,需留存购房款转账记录、缴费单据等出资凭证;涉及 “房屋权益归属”“售房款分割” 等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关注房屋处置过程,掌握房款流向:子女处置房屋时,尽量参与交易过程,确认买卖合同条款、房款支付方式及到账情况,留存相关文件(如合同复印件、房款到账通知),避免因 “不知情” 导致房款被子女擅自处置。
违约后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子女拒不履行协议时,需在诉讼时效内(3 年)提起诉讼,提交完整证据链,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子女转移资金,保障判决执行。
2. 子女(如李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书面协议,违背诚信约定:签订书面协议后,需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可因 “房款已到手” 擅自违约;即使对协议内容有异议,也应出庭举证、抗辩,缺席应诉将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不可忽视父母出资权益,漠视养老责任: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的房屋,并非子女可随意处置的 “个人财产”,需尊重父母的实际权益;涉及养老相关的款项约定,更应主动履行,承担赡养责任。
3. 核心提醒:亲属间财产约定,“书面化 + 留证据” 是底线
本案中李建国、赵梅胜诉的核心,在于 “留存出资凭证 + 签订书面协议 + 掌握房款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亲属间涉及房屋、资金等重大财产约定时,切勿因 “亲情” 忽视书面证据,需通过合法形式固定约定内容,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避免亲情破裂后的举证困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