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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房屋归女方,男方拒不腾房,女方起诉维权胜诉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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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约支付折价款并完成过户,男方却拒不腾空房屋,女方起诉 “要求腾房”,男方缺席应诉,法院最终判令男方 15 日内腾空交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后房屋权属确定但对方拒不腾房”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3 年: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

林薇(原告,胜诉方)与张磊(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23 年林薇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核心财产为 “一号房屋”(昌平区某小区某室)。

2023 年 10 月 8 日,东城法院作出判决书,明确:① 林薇与张磊解除婚姻关系;②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张磊名下)归林薇所有,林薇需向张磊支付房屋折价款 160 万元。

2. 2023 年 11 月:女方履约付款,完成房屋过户

2023 年 11 月 17 日,林薇按生效判决要求,向张磊支付房屋折价款 123.1732 万元(扣除张磊应支付的其他财产折价款后,为最终应付金额),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

同日,林薇凭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成为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

3. 2023 年 11 月后:男方拒不腾房,女方起诉维权

过户完成后,林薇多次联系张磊,要求其腾空 “一号房屋” 内个人物品并交付房屋,但张磊以 “暂无住处”“需要时间整理” 等理由拖延,始终未腾房。截至起诉时,房屋内仍存放张磊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林薇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权益受损,遂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张磊腾空并交付一号房屋”。

张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林薇作为 “一号房屋” 的合法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张磊腾空并交付房屋?张磊拒不腾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占有?

2. 胜诉关键:房屋权属明确,女方为合法权利人,男方构成无权占有

(1)“一号房屋” 权属已依法确定,林薇为唯一合法权利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事实推导:① 东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已于 2023 年 10 月生效,自判决生效时,“一号房屋” 的物权已归林薇所有;② 林薇于 2023 年 11 月完成过户登记,进一步通过不动产登记公示了自己的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其作为权利人的地位受法律保护。

(2)张磊拒不腾房构成 “无权占有”,女方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事实推导:① 张磊对 “一号房屋” 的占有权,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占有”,离婚后法院已判决房屋归林薇所有,张磊的占有基础已消失;② 林薇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完成过户,张磊仍占用房屋且无合法依据,属于 “无权占有”;③ 林薇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要求张磊腾空交付房屋,是行使物权的合法行为,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3)男方缺席应诉,视为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张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对林薇的诉求及证据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法院可依据林薇提交的 “生效判决书、过户凭证、沟通记录” 等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判令张磊承担腾房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房屋” 内的个人物品腾空,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林薇;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磊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离婚后房屋权利人(如林薇)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尽早完成过户:拿到房屋归属的生效判决后,需按判决要求及时支付折价款,避免因自身违约导致过户受阻;付款后第一时间办理过户,将 “法律文书确定的物权” 转化为 “登记物权”,强化权利公示效力。

留存沟通记录,固定对方拒不腾房证据:要求对方腾房时,通过微信、短信、函件等书面形式沟通,留存记录(如催告截图、通话录音),证明 “已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无正当理由拒腾房”,为后续起诉提供证据。

果断起诉维权,避免拖延扩大损失:对方拒不腾房时,无需过度妥协,应在合理期限后及时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腾房;若房屋存在租金收益,还可主张对方赔偿 “无权占有期间的租金损失”,弥补自身权益损害。

2. 离婚后需腾房一方(如张磊)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视生效判决,拒不腾房:法院判决房屋归对方所有后,应按判决要求及时腾房,即使暂无住处,也可与对方协商 “宽限期”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居住问题,拒不腾房可能面临 “强制执行”,还需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甚至因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不可缺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出庭说明情况(如是否有未结清费用、是否存在物品争议),若确有困难可申请延期腾房,缺席应诉会导致法院仅依据对方证据裁判,丧失维护自身合理权益的机会。

3. 核心提醒:离婚财产分割,“权属确定 + 履约及时” 是关键

本案中林薇胜诉的核心,在于 “按判决履约付款 + 完成房屋过户 + 留存拒腾房证据”,物权清晰且维权及时。离婚涉及房屋分割时,双方应尊重法院判决,权利人及时固化权利,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 “拒不腾房”“拖延付款” 引发二次纠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伤害曾经的亲情(或感情)。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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