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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8 年前买回迁房,付 110 万房款并实际居住,如今房屋可办证,房主却因 “家庭纠纷” 拒配合,原告起诉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先过户给房主,房主再过户给原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回迁房买卖中多手交易过户”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4 年:拆迁安置,确定房屋归属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朝阳区某乡人民政府(腾退人)与刘芳(被腾退人,化名)签订《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刘芳一家因旧村改造获 3 套回迁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即涉诉房屋),安置人口包括刘芳、孙女刘敏(化名)、孙女婿张伟(被告一,化名)、重外孙张航(化名)。
后续,刘芳、刘敏、张伟、张航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明确 “三号房屋” 归张伟所有,其他两套房屋归刘芳、刘敏各自所有,各方无异议。
2. 2015 年:签订合同,付款占房
2015 年 5 月 4 日,张伟、刘敏、张航(出卖人)与陈阳(原告,胜诉方)在乙公司(中介)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张伟将 “三号房屋” 以 130 万元出售给陈阳;
付款方式:2015 年 5 月 4 日付 50 万,6 月 1 日付 30 万,6 月 30 日付 20 万,收房当日付 10 万(累计 110 万),剩余 20 万过户当日付清;
过户约定:待房屋具备产权变更条件,张伟 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过户,过户税费由陈阳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张伟交付 “三号房屋” 及《房屋所有权代用证》,陈阳随后入住,至今已 8 年,期间一直支付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等费用(有票据佐证),并按约支付 110 万房款,剩余 20 万待过户时支付。
3. 2023 年:可办房产证,过户受阻
2023 年 2 月,甲公司(开发商,被告二,化名)与张伟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确认 “三号房屋” 归张伟所有,且张伟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具备办证条件。3 月 6 日,甲公司通知 “可办理不动产权证”,陈阳多次催促张伟、甲公司过户,却遭遇阻碍:
张伟辩称:“三号房屋超出我应得的 50㎡安置面积,前妻爷爷要求补 7㎡差价,虽已同意补款但未支付,房产证已在办理中但未领取,客观上无法过户”;
甲公司辩称:“与陈阳无合同关系,非适格被告,且房屋因陈阳申请的保全查封,无法过户给张伟”;
刘芳、刘敏提交书面意见:“房屋已分配给张伟,与我方无关,无需协助过户”。
协商无果后,陈阳起诉,主张:① 判令张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② 判令甲公司协助将 “三号房屋” 先过户给张伟,再过户给自己。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张伟是否有权出售 “三号房屋”?
甲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需协助办理过户?
房屋被保全查封,是否影响过户?
2. 胜诉关键:合同有效 + 权属清晰 + 过户条件具备
(1)合同合法有效,张伟有权出售房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事实推导:① 张伟作为 “三号房屋” 的合法权利人(《房屋分配协议书》《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均确认),有权处分房屋,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② 陈阳已按约支付 110 万房款(占总房款 84.6%),并实际居住 8 年,张伟无异议,合同已实际履行;③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
(2)甲公司需协助过户,为适格被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协助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
事实推导:① 甲公司是 “三号房屋” 的初始登记权利人,与张伟签订的《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约定 “协助办理过户”,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张伟的义务;② 陈阳作为最终买受人,房屋需 “甲公司→张伟→陈阳” 依次过户,甲公司的协助是过户的必要环节,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是适格被告;③ 甲公司主张 “因保全查封无法过户” 不成立 —— 陈阳申请的查封是 “防止房屋被擅自处分”,不影响 “按判决顺序过户”,解封后可正常办理。
(3)过户条件已具备,张伟应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事实推导:① 甲公司确认 “房屋可办理产权证”,张伟已付清购房款,过户的客观条件已具备;② 张伟辩称 “补差价未付、房产证未领取” 属于自身家庭纠纷,与陈阳无关,不能以此对抗合同义务;③ 陈阳同意 “剩余 20 万过户当日支付”,履行顺序明确,张伟无理由拒绝过户。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甲公司(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 “三号房屋”(朝阳区)申请过户登记至被告张伟名下;被告张伟于前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当日,将该房屋申请过户登记至原告陈阳名下;原告陈阳于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当日,向被告张伟支付剩余购房款 2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伟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回迁房买受人(如陈阳)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确认房屋权属,留存分配协议:购买回迁房时,务必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分配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等,确认其为合法权利人,避免 “无权处分” 风险;
及时占有房屋,留存履行证据:付款后尽快入住,保留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单据,证明 “实际占有使用”,强化合同履行的事实依据;
约定过户细节,申请财产保全:合同中明确 “过户时间、协助义务、违约责任”,待具备办证条件时及时催促,若遇阻碍,可申请房屋查封,防止出卖人擅自抵押、出售房屋。
2. 回迁房出卖人(如张伟)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因自身纠纷,拒绝履行合同:家庭内部的面积差价、权属争议等,需自行解决,不能以此对抗买受人,否则需承担 “继续履行 + 违约责任”;
不可拖延办证过户,损害买受人权益: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应主动配合办理,避免因 “拖延” 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3. 核心提醒:回迁房买卖,“权属清晰 + 证据留存” 是底线
本案中陈阳胜诉的核心,在于 “8 年前签订合法合同 + 长期占有使用 + 完整履行证据链”。回迁房因 “需先过户至安置人名下” 存在多手交易风险,建议:
签约时核实安置人内部分配情况,必要时让其他安置人签字确认;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定期关注房屋办证进度;
出现过户阻碍时及时起诉,通过判决固定 “依次过户” 义务,避免长期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