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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万豪宅违约金,法院从 440 万调减到 12 万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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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万的豪宅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440 万(总房款 20%),原告起诉主张 330 万,法院最终仅判令被告支付 12 万 —— 这起北京豪宅买卖纠纷中,违约金 “大幅缩水” 的裁判结果,为 “违约金过高如何调减” 提供了清晰指引。今天就从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核心逻辑入手,拆解这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一、案情回顾:从 440 万约定到 12 万判决,违约金为何 “砍半再砍半”?

1. 合同约定:20% 违约金,看似 “合理” 实则 “过高”

2022 年 6 月,陈航(卖家)与李军(名义买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200 万出售 “一号房屋”(354.84㎡豪宅),明确 “若买家逾期过户,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即 440 万。后续三方补充协议确认,实际购房人为李军之子李阳,付款期限延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 违约事实:逾期未付 2170 万,卖家主张 330 万违约金

2022 年 11 月 30 日,李阳未支付剩余 2170 万房款,构成根本违约。陈航起诉时,考虑到 “实际损失可能低于约定”,主动将违约金降至 330 万(仍超总房款 15%),并提交 “房屋降价截图、提前还贷记录、租房合同” 等证据,证明自身损失。

3. 法院裁判:定金不退 + 12 万违约金,调减幅度超 96%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 440 万违约金及原告主张的 330 万均过高,最终判决:① 合同解除;② 已收 10 万定金不予退还;③ 李阳另行支付 12 万违约金。从 440 万到 12 万,调减幅度超 96%,核心逻辑在于 “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核心,而非惩罚”。

二、裁判核心:法院大幅调减违约金的 3 个关键考量因素

1. 首要前提:原告举证的 “实际损失” 不足,无法支撑高额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减的核心依据是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陈航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短板:

房屋降价损失:仅提供网页截图,无专业评估报告,无法证明 “合同解除时的实际市场价”,且豪宅交易具有 “一房一价” 特性,市场波动属正常风险,不能直接等同于 “实际损失”;

提前还贷损失:陈航提前偿还 160 万房屋抵押本息,属于 “卖家自身履约义务”(注销抵押是过户前提),并非因买家违约直接产生的损失;

租房损失:陈航提交的租房合同显示 “2022 年 7 月租房,10 月腾退”,此时买家尚未明确违约,租房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租金金额未显著高于市场水平。

因 “实际损失” 证据不充分,法院无法认可 330 万违约金的合理性,这是调减的首要原因。

2. 重要参考:已收取的 10 万定金,已部分覆盖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具有 “担保履约” 功能,收受定金的一方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可不予退还定金。本案中,10 万定金已相当于 “总房款的 0.45%”,且:

定金对应的是 “买家逾期付款的初步违约责任”,已填补陈航前期的 “资金占用成本”(如 6 个月的资金利息,按 LPR 计算约 3 万);

法院认为,定金与违约金虽可并用,但需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在 10 万定金已部分覆盖损失的情况下,额外违约金无需过高,避免 “双重惩罚”。

3. 兼顾公平:买家违约情节较轻,无 “恶意违约” 情形

法院调减违约金时,还会考量 “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李阳并非 “恶意违约”,而是因 “资金筹集困难” 逾期,且在卖家催告后未拒绝履行,只是客观上无力付款;

李阳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自身 “实际购房人” 身份,未逃避责任,与 “故意拖延、隐瞒信息” 的恶意违约有本质区别。

基于 “过错程度较轻”,法院认为无需通过高额违约金进行 “惩罚”,仅需弥补卖家的合理损失即可,最终酌定 12 万额外违约金。

三、对买卖双方的警示:违约金约定与主张,别踩这 3 个 “坑”

1. 卖家:约定高额违约金≠能拿到,3 个要点需注意

别盲目约定 “20% 违约金”:虽法律未禁止 “总房款 20%” 的约定,但需结合房屋总价合理设定(如 2200 万豪宅 20% 即 440 万,极易被认定过高;普通住宅 20% 可能更易被认可);

重点留存 “实际损失” 证据:若买家违约,需及时固定 “实际损失” 凭证,如:① 房屋降价的专业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注明评估时点为合同解除日);② 因违约产生的直接费用(如中介服务费损失、催告函快递费、保全费等);③ 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依据(如卖家为筹集资金产生的贷款利息);

定金与违约金需 “合理搭配”:定金金额建议控制在总房款的 5% 以内(避免超过法定上限),违约金与定金总额需与 “可能的实际损失” 匹配,避免 “定金 + 违约金” 过高。

2. 买家:遇到 “高额违约金” 别怕,2 个维权方向要明确

及时主张 “违约金过高”:若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如超过损失的 30%),可在诉讼中主动申请调减,并举证 “卖家无实际损失”(如房屋未降价、卖家未产生额外费用);

避免 “默认违约”:若资金困难无法按时付款,需及时与卖家协商延期,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延期期限 + 额外费用”(如按 LPR 支付利息),避免因 “消极应对” 被认定为 “恶意违约”,丧失调减违约金的有利条件。

四、总结:违约金的 “核心逻辑”—— 填补损失,而非 “漫天要价”

本案中,法院从 “实际损失不足、定金已覆盖部分损失、违约情节较轻” 三个维度,将 440 万违约金调减至 12 万,本质是回归《民法典》“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核心” 的立法本意。

对买卖双方而言,签订合同时需理性约定违约金(建议参考 “可能的实际损失 + 资金占用成本” 设定,而非盲目约定高比例);发生违约时,卖家需注重 “实际损失” 举证,买家需主动主张 “过高调减”,才能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 “约定高额违约金却拿不到” 或 “被高额违约金套牢” 的困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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