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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代位继承人因未尽到赡养义务,继承遗产时能否要求其少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1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名下位于A室的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原告要求三被告对原告25%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2、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名下位于B室的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原告要求三被告对原告25%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3、请求法院判令位于A室的房屋自被继承人去世后产生的房租(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应占25%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贾某江林某夫妇均已去世,二人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贾某文贾某杰贾某刚贾某兰贾某兰2003年先于二人去世,吴女士贾某兰之女。贾某江林某去世后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吴女士作为贾某兰之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上述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现起诉要求分割上述遗产。

 

被告辩称

贾某文辩称,我父母生前是把A室房屋给我的,把房本给我了,购房款也是我出资的,这些都可以证明贾某江是要把A室房屋给我的。虽然父母生前没有办理房屋的赠与手续,但实际家里人都知道。

贾某杰辩称基于我今后在B室房屋内长期居住,故我自愿拿出20万元补贴给其他的继承人的,这是多次家庭会议上的确定的事,其他人也知道。我们夫妇自2013年开始照顾贾某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我们应当多分,吴女士应少分或不分。我不认可老人购房时贾某文出资了。B室房屋我有居住使用权。

贾某刚辩称,我同意按每人25%的比例分割遗产,对老人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我知道父母把房屋给贾某文了,让贾某文出租补贴家用,但购房时贾某文出资一事我们不清楚。

 

法院查明

贾某江林某夫妇共生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贾某文贾某杰贾某刚贾某兰贾某兰2003年去世,林某2009年去世,贾某江2020年去世。吴女士贾某兰之女。位于A室B室房屋系贾某江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贾某江名下。贾某江生前最后8年与贾某杰共同居住生活。贾某杰已向贾某文贾某刚各自支付了现金135849.5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总价值为1300万元。现A室房屋由贾某文出租,租金每月4500元由贾某文收取;B室房屋贾某杰居住使用。

贾某文贾某江林某在生前将A室房屋已赠与自己,上述房屋购房由其出资,但就此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现吴女士贾某杰对赠与房屋及购房出资均不认可,贾某刚则对购房出资一事不认可,故本院对贾某文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位于A室房屋归贾某文继承所有;贾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贾某刚房屋折价款四十七万四千元;

二、位于B室房屋贾某杰继承所有;贾某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吴女士房屋折价款二百六十万元,给付贾某刚房屋折价款二百七十万六千元;

三、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吴女士作为贾某兰之女,对贾某江林某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位于A室B室房屋作为遗产,应由吴女士贾某文贾某杰贾某刚四人分割继承。因贾某杰贾某江共同生活,故贾某杰应予以多分,而吴女士虽未尽到赡养义务,但考虑其系代位继承人,故在遗产分割时应予少分,现法院贾某杰继承30%、吴女士继承20%、贾某刚贾某文各自继承25%的比例予以分割。为便于分割,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贾某文贾某杰贾某刚三人对上述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法院会参考三人对相关财产的处理意见、支付情况和之前的遗产分割比例,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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