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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留下打印遗嘱,但未在每一页均签字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涛与北京市某中心签订合同权利(房屋坐落一号)由原告张某诚继承。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涛生前购买一号房屋,后立书面遗嘱,将房屋留给张某诚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张某诚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我方照顾被继承人张某涛比较多。遗嘱是打印遗嘱,我方不认可,请法院依法判决。对被继承人张某涛遗嘱的签字和赠与中的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不申请鉴定。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赠与没有履行,应当依法定继承。

被告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表示同意原告张某诚诉讼请求,放弃继承份额。

被告张某贵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庭审,请法院依法处理案涉遗产分割问题。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涛金某系夫妻,金某1993年12月去世,张某涛2019年6月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五子女:张某诚张某杰张某超张某浩张某达张某杰2019年8月份去世,其配偶是卢某、儿子是张某贵

张某诚提交2018年12月4日打印《遗嘱》,主要内容:张某涛2018年4月19日签署《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二居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财产处理意见,涉诉房屋所有权由次子张某诚继承。《遗嘱》第二页由张某涛及见证人张某松张某苒签字。

张某诚提交2018年12月4日手写文件,主要内容:本人张某涛自愿把涉诉房屋给予二儿子张某诚。尾部由张某涛签字。

张某诚提交2018年4月19日由北京市某中心(出卖人)与张某涛(买受人)签订的《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买受人自愿购买涉诉房屋。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出卖人应在2018年4月19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张某诚提交购房发票,发票金额866360元,购买方张某涛

卢某提交2018年5月2日张某涛在某医院《就诊记录》:近1月偶有犯糊涂。张某诚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均表示,被继承人张某涛生前思维清楚,无上述情况。

 

裁判结果

涉诉《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张某涛)载明的一号二居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以主管部门核准的地址信息为准)由原告张某诚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涉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而符合打印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通常当打印遗嘱不止一页情况下,如果相关人没有在每一页签名,难以保证未签名页面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就本案而言,从《遗嘱》内容的整体性来看,前后两页内容构成不可分割整体,且无明显意思转折、内容断裂等不合常理之处;从涉及财产来看,各方诉争房屋具有唯一性,从现有证据来看,张某涛生前控制和享有权利的房屋仅为涉诉房屋,对该房屋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在第二页明确且无歧义;再结合手写文件的内容及本案相关事实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张某涛对房屋处理意见连贯一致。

卢某关于打印遗嘱不符合要件形式的辩称意见,因《遗嘱》做出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关于打印遗嘱形式的要件要求尚不明确,在结合本案证据已能充分探求张某涛生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法院应尊重被继承人张某涛关于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对卢某辩称意见不予以采纳。卢某关于被继承人张某涛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意见,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另一,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提出涉及卢某享有房屋可能属于遗产范围,因各方均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且卢某对相关财产属于张某涛生前所有亦不认可,本案在遗嘱继承纠纷案由中不再予以处理。各方如有争议,可另依确权、析产、法定继承等相关案由处理。

另二,法院注意到金某早于1993年去世,涉诉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于2018年,购房发票亦显示由被继承人张某涛支付购房款,且各方当事人对于涉诉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涛的遗产范围均未提出异议及相反证据。故法院处理遗嘱继承时将涉诉房屋视为被继承人张某涛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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