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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未有遗嘱,部分子女要求多分遗产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归张某文所有,张某文分别给付张某佳张某聪房屋折价款1334575元,分别给付秦某亮张某斌房屋折价款667287.5元;

事实与理由: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佳张某聪张某文张某栋张父1999年6月1日去世,张母2004年6月7日去世。张父去世后,张母未再婚。张某栋2017年12月10日去世。秦某亮张某栋系夫妻关系,张某斌为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是张父某单位购买的公租房,所有权登记在张父名下,系其与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张父已去世,故单位未向家属下发房产证。现各继承人就分割产生分歧,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佳张某聪辩称,认可张某文所述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秦某亮张某斌辩称,认可张某文所述的事实,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我们要求秦某亮张某斌合计分得60%的份额,张某文丧失继承权、张某聪分得15%的份额、张某佳分得25%的份额。

理由如下:1.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张某文对被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的行为,张某文张父,张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言语侮辱、虐待,所以张某文应该丧失继承权。2.张某聪对父母完全没有贡献,没有给过生活费,还总是拿东西,被继承人去世后也没有祭祀烧纸,应降低继承的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佳张某文张某聪张某栋张父1999年6月1日去世,张母2004年6月7日去世。张某栋2017年12月10日去世。秦某亮张某栋系夫妻关系,张某斌为二人之子。

诉讼中,经张某文申请,本院依法向某单位调取张父所购房产的信息,该单位向本院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产证复印件。其中,《房屋买卖契约》显示,张父作为买方向某单位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房产证显示,a号房屋所有权于2002年12月5日登记在张父名下。四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上述房屋为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双方均称张父去世后,张母未再婚,张父张母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本案当事人系张父张母的全部继承人。

另,经张某文申请,对涉案a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a号房屋总价为5338300元。张某文张某佳张某聪均认可上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及评估结果,秦某亮张某斌认可估价报告的真实性,但主张所估价格过低。秦某亮张某斌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文继承;

二、原告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张某佳、被告张某聪房屋折价款一百三十三万,分别给付被告秦某亮、被告张某斌房屋折价款六十六万七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a号房屋所有权于2002年登记在张父名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称该房屋系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诉讼中,秦某亮张某斌虽主张张某文具有虐待张父张母的行为,应当丧失继承权,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其他当事人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秦某亮张某斌主张其二人应当取得60%份额、张某聪应降低至15%份额的意见,首先,秦某亮张某斌未举证证明其二人或者张某栋具有可以多分得遗产的情形,其次,秦某亮张某斌所述张某聪对被继承人生前无贡献、去世后没有祭祀的行为并非法定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形,且秦某亮张某斌亦未就张某聪存在上述行为举证证明,故法院秦某亮张某斌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张某文张某佳张某聪张某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取得a号房屋25%的份额,鉴于张某栋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其所继承所得份额由秦某亮张某斌继承。

张某文主张a号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25%的份额分别给付张某佳张某聪房屋折价款1334575元,张某佳张某聪亦表示认可,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秦某亮张某斌虽表示不同意实物分割,但考虑到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且其二人并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故法院秦某亮张某斌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文应当按照12.5%的份额分别给付秦某亮张某斌房屋折价款6672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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