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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可否受到侵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霞、章田、章杰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共同继承章楠下列遗产: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号院(以下简称x号院)房产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三分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章力力与黄菲艳育有四子一女,分别是长子章佳佳、次子章楠、三子章恺、长女章依依、四子章飞。章楠与杨霞于1982年10月2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女儿章田、儿子章杰力,章力力于1984年过世,黄菲艳于2006年过世,章楠于2009年过世。x号院的房屋及院落系章力力于黄菲艳的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建筑面积208.46平米的房屋(坐北朝南)四间,院落208.46平米。2016年6月30日,四被告协商就上述房屋继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分家确认书》,协议主要内容:“登记在母亲黄菲艳名下的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甘)字第11-x号)按照分家时的约定,现属于次子章楠一家享有,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四被告均在该确认书上签字捺印。章楠去世后,上述房产应属于章楠的遗产,应当由我们三人共同继承,特诉至法院。

被告章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确认书系伪造。

被告章依依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的事实我认可,但是分家单的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章佳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单是伪造的,我们没有分过家。

被告章飞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可分家单的存在。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章力力(因死亡户口于1984年12月6日注销)与黄菲艳(因死亡户口于2007年5月16日注销)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子章佳佳、次子章楠(因死亡户口于2009年4月21日注销)、三子章恺、四子章飞、长女章依依。章楠与杨霞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儿子章杰力、女儿章田。

1985年分家单记载,立分家单人章佳佳、章楠、章恺、章飞弟兄四人在母亲的主持下,通过弟兄协商自愿分家另过。一、房屋分配(通过抓阄):长子章佳佳分得路西正房肆间、院墙猪圈相随。但要补助章恺人民币柒佰元,在1985年12月31日前给齐。次子章楠分得路东老宅正房肆间,院墙猪圈相随。但要补助章恺人民币捌佰元,在1985年12月31日前给齐。三子章恺未分得房,由章佳佳补给柒佰元,章楠补给捌佰元,合计得到盖房款壹仟伍佰元。四子章飞分得村北路东正房叁间,让章恺在筹备盖房时间居住叁年。家中所有树木、木材、砖都归盖房户章恺所有。二、家具、炊具、农具分配:现在谁用的就归谁所有,不再另分。海燕牌自行车分给章楠,红旗自行车分给章佳佳,手推车及另手推车架分给章恺。三、赡养姥姥黄于氏、母亲黄菲艳的具体方法:1.章佳佳、章楠、章恺每人每年给口粮小麦250斤、豆15斤、玉米100斤,每人合计口粮365斤。2.章佳佳、章楠、章恺每人每月给零用钱伍元。3.烧柴、烧煤每人管一年,管送到家。4.老人的医药费,百年之后的埋葬费按人均摊。5.章飞结婚后,每月交老人抚养费12元。如也负担口粮每月也给伍元。医药、埋葬费照摊。6.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由长子开始,每人扶持一年,包括洗、拆、缝、做被褥衣服。病危时共同扶持。四、其妹章依依结婚时,兄弟四人每人给50元。签订上述分家单时,黄菲艳、章飞均不在场。

2016年6月30日,章佳佳、章依依、章恺、章飞签订《分家确认书》,记载,本人是章力力、黄菲艳的子女,父母一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章佳佳、次子章楠(2009年初去世)、三子章恺、女儿章依依、小儿子章飞。父亲章力力于1984年去世,母亲黄菲艳于2006年去世。现登记在母亲黄菲艳名下的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甘)字第11-x号)在分家时分给了次子章楠。考虑到老人已去世多年,但该房屋登记一直未进行变更,为防止将来子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现对分家事宜进行如下确认:登记在母亲黄菲艳名下的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甘)字第11-x号)按照分家时的约定,现属于次子章楠一家现有,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x号院登记在黄万芬名下,原有正房四间建造于1971年,未进行过翻建,现由杨霞、章田、章杰力居住使用。

另查,章佳佳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1号宅院一处,章恺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2号宅院一处,章飞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3号宅院一处。章依依外嫁他村。

以上事实,有分家单、分家确认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号院北房四间是否以分家形式分给了章楠。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号院北房四间确系分给了章楠,理由如下:首先,章佳佳、章依依、章恺、章飞均认可在《分家确认书》签字,该确认书中明确记载x号院属于章楠一家享有;其次,从1985年分家单内容分析,该分家单对兄弟四人的住房进行了分配,对家庭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对老人的赡养作出了安排,该分家单从内容上看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章力力、黄菲艳五个子女后期的居住情况亦同分家单的内容相一致。庭审中,章依依、章飞亦承认确实存在分家的事实。根据以上客观情况,本院认定1985年黄菲艳一家确系达成了将x号院分给章楠的合意;最后,x号院房屋由章楠一家居住使用,章恺、章依依、章飞、章佳佳在本案之前亦未提出过异议。于此同时,x号院北房四间建造于分家之前,分家后北房四间亦未进行过翻建,杨霞、章田、章杰力均认可x号院北房四间系章楠的遗产,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本院认定x号院北房四间系章楠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杨霞、章田、章杰力作为章楠继承人,各继承人未有需要多分的情形存在,各继承人亦同意每人继承三分之一,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杨霞、章田、章杰力要求继承章楠x号院北房四间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号【通集建(93甘)字第11-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院内北房四间由原告杨霞、章田、章杰力分别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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