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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李金与王红系夫妻,生有李金2、李金3及李金1共三女。2007年3月21日,李金夫妇与所生三女达成分家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X村184号(以下简称184号)的全部房屋进行分割,其中北房后院267平方米由李金、王红、李金2及牛X共有;前院东房115平方米归李金3及其子白X所有;西房115平方米归李金1、赵X、赵X1共有。

184号全部房屋于2010年12月被拆迁,李金、李金1、李金3按照上述分家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分别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各自得到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

李金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人口为:李金、王红、李金2、牛X共四人;认定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265.75平方米;以人均45平方米作为选安置房面积。因此选择安置房两套,包括一套二居室和一套三居室,实际选房面积为192平方米。该协议确定的各项补偿款共计3208988元,包括定向安置房政策性补偿费1086213元,剩余面积补偿费1158179元,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5387元,工程配合奖186025元,未超占奖励费398625元,一次搬家补助费5315元,二次搬家补助费3840元,空调移机费400元,电话移机费300元,危电改造费200元,残疾补助费8000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10304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费48000元,冬季补助费3200元,补助费185000元。

李金1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人口李金1、赵X1、赵X共三人,安置房两套,包括一套二居室及一套一居室,各项补偿款共计1232216元,该利益已经由李金1取得。之后,李金1代表李金夫妇、李金2母子、赵X父子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将李金、李金1协议项下的安置房合并选择安置房屋,由李金1选择四套两居室安置房,其中包括李金2母子居住的1104号房屋,该房屋的购房款共计379260元,先由李金1支付,而后李金将该购房款给付李金1。目前上述四套安置房屋均已经落实,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104号房屋由李金2母子居住使用,另外三套由李金夫妇及李金1一家三口共同居住使用。

在审理中,1、本案当事人一致认同,分家协议书中分给李金、王红、李金2、牛X共有的房屋系李金夫妇出资所建,李金2母子未出资出力,但李金2表示曾为建房出力;2、按照分家协议书确定给李金、王红、李金2、牛X共有的房屋,始终由李金、王红居住,李金2及牛X居住在他处;3、李金领取了自己订立《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全部补偿款,且李金将该款全部交给李金1管理,包括偿还李金1交纳的购房款;4、李金协议项下确定给予的安置房、李金1协议项下确定给予的安置房,由李金1代表协议当事人合并选房,最终确定四套两居室安置房(其中包括1104号房屋),协议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一致表示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颁发;5、经本院与李金3谈话,李金3表示按照分家协议书确定的房屋,自己与房屋拆迁部门订立《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一套两居室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取得各项补偿款60余万元。对分家协议书及各自订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异议。按照分家协议自己所得房屋均系父母出资所建,自己没有出资;6、对于李金2、牛X的诉讼请求,全体被告同意1104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李金2母子共有,但李金、李金1、赵X及赵X1均表示不同意再给付李金2母子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李金2、王汉民、杨丽华,李金1、李金、王红、刘剑华、刘艾颖的陈述,公证书,协议书,交款收据,入住通知单,《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合同》,本院与李金3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李金、王红与其子女自愿达成分家协议书,其内容不违返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协议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该分家协议书,由李金、李金1、李金3分别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将184号全部房屋拆迁,因此取得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该利益为协议当事人共有。

李金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人口系李金夫妇、李金2母子共4人,给予安置房屋两套及各项补偿款为该4人共有。

在选择安置房屋时,虽然由李金1出面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将李金1、李金订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房面积进行了调整,获得四套两居室安置房,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协议当事人对此表示接受,故视为协议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所得安置房屋仍属于协议当事人,亦不会改变李金2母子对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现李金2、牛X主张1104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自己共有,被告方均表示同意的意见,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李金2、牛X对李金协议项下的各项补偿款所占份额一节,本院认为虽然李金协议项下的部分补偿款为李金、王红、李金2及牛X共有,但所占份额不同,首先被拆迁的房屋系李金、王红出资所建,对房屋建设贡献较大;其次被拆迁房屋始终由王红、李金居住使用,李金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部分补偿款专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李金及王红,不存在李金2及牛X的份额;再次,据本案情况,房屋拆迁利益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分割该利益也不会出现减损价值,故应当予以分割。共有人对该利益没有约定分割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对利益按份共有。据此,本院对李金协议项下扣除专属于李金夫妇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共有的补偿款中,本院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李金2、牛X共同占有的份额。

原告主张共有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金订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补偿款共计3208988元,其中的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危电改造费、残疾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定向安置房周转费、冬季补助费、一次搬家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费,均系针对实际居住人李金夫妇的补偿,系保障实际居住人搬迁后基本生活免受影响的政策性补偿,并非基于分家协议确定的共有房屋所得,故李金2母子不享有分割权利。其余补偿款包括定向安置房政策性补偿费、剩余面积补偿费、工程配合奖、未超占奖励费等补助费,系基于共有的房屋所得补偿,应当为李金夫妇及李金2母子共有,按照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割。

李金已经支付1104号房屋购房款379260元,该款从李金2母子所得款中扣除。

李金2、牛X要求李金1承担给付补偿款义务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惠康嘉园X区2号楼1单元1104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李金2、牛X共同享有。

二、李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金2、牛X补偿款共计三十五万元。

三、驳回李金2、牛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三元,由李金2、牛X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李金负担五千三百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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