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房屋法定继承人之间因分割拆迁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然诉称,原告段某然、被告段某庆、段某国、段某伟四人系亲兄弟姐妹,四人的父母去世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留的孟村301号房产本应由原被告4人共同继承,但是由于原被告之间就继承分割涉案宅院房屋产权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故一直到涉案宅院拆迁仍未办理完继承分割事宜,现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并分割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原被告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庆辩称,被告段某庆承认原告所属案件事实,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确系原被告父母的共有房产,但是之前被告段某庆和父母一起分户时,父母曾口头承诺将北房五间中的两间半分给我,故父母的遗产范围仅包括北房五间中的两间半产权份额,原被告仅有权共同继承并分割这两间半房产。


  被告段某国、段某伟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拆迁利益由原被告四人共有,并分割各得四分之一。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段某忠与苏某韩二人系夫妻,育有原告段某然、被告段某庆、段某国、段某伟四名子女,夫妻二人共有房产位于孟村301号院,共有房屋五间,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段某忠。


  段某忠、苏某韩二人分别于2009年、2014去世。苏某韩去世后,涉案宅院一直系由被告段某庆一家居住,涉案宅院拆迁时,被告段某庆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共领取补偿款400万元及一处安置宅基地,其中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结构款、装修及设备附属物补偿款等费用,安置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告段某庆。经评估,安置宅基地市价为100万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原告段某然及被告段某国、段某伟三人主张继承分割400万拆迁补偿款,及安置宅基地产权份额。被告段某庆向法院主张其父母曾口头答应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两间半房屋归其所有,但是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由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


  2)、被告段某庆分别向原告段某然及被告段某国、被告段某伟支付125万元拆迁补偿款。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段某庆向法院主张其父母曾口头答应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两间半房屋归其所有,段某庆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而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无法支持该主张。涉案宅院内的五间房屋应当视为被继承人段某忠与苏某韩二人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系被继承人段某忠与苏某韩的夫妻共同房产,二人去世前均为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北房五间应当作为二人的遗产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涉案宅院被拆迁,原被告四人的法定继承权随之转化为对应的拆迁利益。原告主张分割涉案宅院拆迁利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目前拆迁利益中包括的置换宅基地已登记在段某庆名下,故被告段某庆应当依照评估市价向其他当事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