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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多年后被判无效,拆迁补偿协议却陷入僵局!卖家家属想解除协议,买家坚持要履行,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房产纠纷,带你看懂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王芳、李强、李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协议书》;
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勇承担。
王芳等人称,1999 年 10 月 16 日,李建国(2007 年 1 月 8 日去世)将位于北京市 XX 村 XX 号的一号房屋卖给赵勇,并签订买卖合同。王芳是李建国的妻子,李强、李刚是李建国的儿子 。2017 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除。2020 年 12 月 20 日,双方就房屋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签订《协议书》,约定赵勇作为合法被拆迁人,出面与拆迁部门签约并洽谈补偿事宜 。然而,2023 年 3 月 2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建国与赵勇 1999 年签订的《房契》无效。此后,拆迁单位以判决结果为由,不同意赵勇作为被拆迁人签约,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协议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与反诉
赵勇辩称:
不同意解除协议,涉案《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自己如实陈述房屋买卖纠纷事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王芳等人已接受;
房屋由自己翻建并长期居住,从保护居住人权益角度应确认协议有效;
协议以拆迁利益分配为核心,内容公平合理,不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失效;
协议未能履行是王芳等人恶意阻挠,并非法定不能履行的事由,自己有权作为被拆迁人 。
同时,赵勇提出反诉请求:
确认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诉讼费用由王芳、李强、李刚承担 。
王芳等人针对反诉回应:未恶意阻挠协议履行,协议虽为真实意思表示,但拆迁单位因不符合规章制度拒绝履行,且自己对协议中赵勇单方面作为被拆迁人存在异议,协议确实无法履行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协议签订内容:2020 年 12 月 20 日,赵勇与王芳、李强、李刚签订《协议书》,确认赵勇 1999 年购买一号房屋、后续房屋翻建及拆迁认定赵勇为实际使用人等事实;约定赵勇作为合法被拆迁人签约,拆迁利益归赵勇所有,赵勇获得补偿后,向王芳等人补偿 50 平米安置房及 150 万元(若未获村补则多补偿 10 万元) 。
房屋买卖纠纷判决:2005 年起,李建国及家属多次起诉赵勇,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通过抗诉再审,2023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建国与赵勇的《房契》无效,认定赵勇与陈某的转卖协议系恶意串通伪造 。
拆迁协议签订现状:拆迁单位甲公司表示,因被拆迁人认定不符合方案、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且陈某也主张利益,目前未确认实际被拆迁人,需房屋使用权人与投资人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涉案《协议书》是否有效?能否解除?
赵勇能否依据协议成为合法被拆迁人?
(二)法律分析
协议效力判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协议作为独立的拆迁利益分配约定,效力不受影响 。
协议解除条件:
协议未约定解除条款,双方也未协商一致解除;
赵勇能否成为被拆迁人需拆迁部门认定,目前尚无定论,王芳等人以 “无法履行” 主张解除,缺乏事实依据;
协议未达到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 。
拆迁主体认定:协议中赵勇作为被拆迁人的约定仅为内部合意,最终认定权在拆迁部门,需遵循拆迁政策,不能仅依协议确定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芳、李强、李刚与赵勇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驳回王芳、李强、李刚要求解除《协议书》的全部诉讼请求 。
该判决明确了协议效力,维护了合同稳定性,同时提示当事人通过协商或等待拆迁部门认定推进补偿事宜 。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签订需谨慎
涉及拆迁补偿的协议,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履行障碍处理方式,避免模糊条款 ;
农村房屋买卖需注意宅基地使用权限制,非本村村民交易存在合同无效风险 。
(二)纠纷解决要点
遇到合同履行争议,优先协商,保留沟通记录;
拆迁主体认定以政策和行政部门决定为准,合同约定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
(三)法律风险防范
购房前核查卖方资格及房屋权属,必要时咨询律师;
签订协议后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和合同履行条件,避免因外部因素陷入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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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