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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没有遗嘱如何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继承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国诉称,王某山与李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王某国、王某山及王某芬。李某兰于2013年1月4日死亡,王某山于2013年1月25日死亡,王某芬于1992年3月22日死亡。被告韩某系王某芬之子。


  王某山与李某兰去世后留有丰台区楼房一套,承租西城区公房一套,所有财产及身份证件均被王某山控制至今。父母去世后,原告才得知王某山私自将父母生前承租的丰台区西罗园小区的公房一套于2010年变更为王某山之妻刘文萍名下。其将父母留有的所有财产侵占,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山、李某兰留有的丰台区房屋一套,分割王某山名下承租的西城区房屋的租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山辩称:房屋确系老人的遗产;租金每年只有10000元,应从2013年10月1日之后开始计算,计算时应当减去每年交给房管部门的租金1300.32元;两位老人一直由被告赡养,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被告因为父母生病以及办理丧事垫付的费用以及涉案房屋两年的供暖费应当在遗产中扣除,此外要求分割王某山的抚恤金。


  被告韩某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一套,系王某山和李某兰购买的公有住宅楼房,以成本价购买,购买时享受了双方工龄折算优惠,产权登记在李某兰名下。经评估房屋市场总价为1972200元。王某山主张,自己为该房屋缴纳了两年的供暖费,应当在分割过程中进行补偿,并提交了缴纳供暖费的票据。


  庭审中,原告王某国和被告王某山均称王某山承租西城区陶然亭的房屋一处,但双方均未提交房屋承租手续。王某山提交了三张北京市总工会房租收据,该三张收据载明王某山缴纳了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房租,每年为1300.32元,缴纳时间分别为2013年1月,2013年10月和2015年4月,王某山称房屋租金缴纳均由其办理。王某山称该房屋自被继承人王某山生前就以年租金10000元对外出租至今。


  对于为王某山和李某兰住院及丧事花费,王某山提交了收费票据及银行转账支票,王某山称,就王某国预付的费用已经退还王某国但并未提供证据。


  四、法院判决


  一、位于丰台区房屋由王某国继承,王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被告王某山支付房屋折价款749436.00元,向被告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11382.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韩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被继承人王某山和李某兰死亡后,就遗留的财产未留有遗嘱进行处分,故被继承人王某山和李某兰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山和李某兰之女王某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王某芬之子韩某代位继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兰名下,属于被继承人李某兰和王某山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


  双方主张的西城区的房屋,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关承租手续,无法确认该房屋性质,对房屋无法进行处理,但就王某山认可的收取的相关房租,应当在继承人中进行分配。王某山在王某山和李某兰账户中支取的款项,扣除其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王某山提交的票据中,部分款项支出早于其从被继承人银行账户中支取款项的时间,不能作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支取账户款项的合理支出。王某山提出的为被继承人房屋交纳的房租、供暖费及改造费用,应当在遗产中先行扣除。被继承人王某山、李某兰生前的生活照顾,主要依靠王某山,王某山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酌情予以多分。


  靳双权律师提示您: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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