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梅与吴建国于1981年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1993年,吴建国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政策购得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7.61㎡),后于2024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吴建国一人名下。
2024年11月12日,吴建国在未告知、更未征得周梅同意的情况下,与郑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50万元价格出售,并迅速完成过户。郑强之子郑浩(系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交易。
然而,经市场查询,同小区同类户型挂牌均价约11.6万元/㎡,总价超780万元,而该交易单价仅约7400元/㎡,不足市场价的6%。更蹊跷的是,郑强仅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周梅得知后立即报警。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曾签署《撤销协议》,但因后续争议未彻底解决,周梅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吴建国名下。
吴建国当庭承认:自己患重病、情绪低落,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卖房,售价远低于市场价。
郑强辩称:曾上门看房,吴建国称“妻子知情并同意”,自己已支付5万元及2.6万余元税费,属于善意购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吴建国与郑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郑强于7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吴建国名下;
吴建国退还郑强已付购房款5万元及税费26725.24元,合计76725.24元。
周梅胜诉!成功追回被擅自出售的夫妻共有房产。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虽登记在吴建国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双方共同同意。
买方非“善意第三人”
郑强父子知晓吴建国有配偶且共同居住;
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不足6%);
仅支付5万元即完成过户,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
郑浩身为房产中介人员,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却未核实配偶同意情况。
综上,不构成善意取得。
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该交易严重损害周梅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或至少构成无权处分+非善意取得,合同自始无效。
房屋应恢复原状,已付款项应返还
合同无效后,房屋应返还原权利人;郑强已付的合理款项(房款+必要税费),由过错方吴建国予以退还。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婚内房产,即使只写一人名字,也属夫妻共有!
房改房、商品房、继承房等,只要在婚姻期间取得,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单方出售无效!
“低价+现金+快速过户”是恶意转移财产典型特征
若发现配偶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卖房,且买家未查配偶意见、未走资金监管、迅速过户,极可能涉嫌恶意串通。
中介人员参与交易,更难主张“不知情”
本案中,买家之子是房产中介,法院对其注意义务要求更高。普通买家尚可辩称“不懂”,专业人士则难免责。
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二次转卖
周梅在起诉前申请了诉前查封,成功冻结房屋过户,这是维权关键一步!若房屋被再次转卖,追回难度将剧增。
派出所调解协议不能替代法院确权
虽然双方曾在派出所签《撤销协议》,但未完成产权回转,仍需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强制过户。
律师建议:若您发现配偶擅自卖房,请立即:
✅ 查询房屋是否已过户;
✅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
时间就是权利,拖延可能导致“善意第三人”出现,维权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