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张伟与昌平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简称“危改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65㎡),总价47万元。合同约定:
首期支付20万元;
余款27万元于1998年8月30日前付清;
危改办于1997年12月19日前交房。
签约当日,张伟入住,并取得《住房证》,载明产权人为张伟。此后,他一直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然而,因张伟父亲张建国涉及一起金融诈骗案,其用于购房的70万元被认定为赃款。2004年,公安机关要求危改办关联单位甲公司(后承接该项目全部善后工作)退还其中20万元购房款。甲公司照办,但未通知张伟补交房款,也未催缴尾款。
20多年间,甲公司既未主张解除合同,也未要求张伟搬离。直到近年房价大涨,张伟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甲公司突然提出:
张伟“分文未付”;
合同已于2004年“口头解除”;
房屋价格暴涨,继续履约显失公平;
本案已过20年诉讼时效。
张伟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张伟将一号房屋登记至其名下。
张伟胜诉!成功锁定27年居住权益,终获法律确权。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系适格履约主体
1999年,甲公司通过四方协议正式承接一号房屋所在小区的“销售及善后工作”,依法继受原合同权利义务,成为张伟的合同相对方。
购房者已履行主要义务,且愿补足尾款
张伟自1997年入住至今,实际控制房屋超27年;
前案生效判决(A号判决)已确认其支付过部分房款;
本案中,张伟主动将剩余42.3万元房款提存至法院账户,视为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开发商从未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
甲公司称2004年“贴封条、发告示”解除合同,但:
无证据证明通知送达张伟;
20年间未催款、未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明确:解除权早已消灭,不得在房价上涨后反悔。
过户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请求过户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3年或20年诉讼时效。
“情势变更”不成立
房价上涨是市场正常波动,非不可预见、非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理由。甲公司作为专业开发主体,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长期居住≠自动获得产权,但可成为确权关键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持续、公开、和平占有房屋27年,结合合同、入住证明、缴费意愿,形成完整证据链。
开发商“沉默20年”等于默认继续履约
若对方长期不催款、不主张解除,反而允许你装修、落户、缴纳物业费,法院将视为默许合同继续有效。
尾款未付≠合同无效,可当庭补交
只要愿意补足房款(即使按原合同价),法院通常支持继续履行。主动提存至法院账户是最稳妥方式。
“赃款退还不等于房款未付”
刑事追赃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若你善意购房、不知资金来源违法,仍可主张合同权利。
开发商以“政策变化”“无法开票”拒办证?不成立!
这些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已履约的购房者。法院可强制其配合过户。
律师建议:若您购买的是90年代房改房、危改房、集资房等,至今未办证,请立即:
✅ 收集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物业缴费记录;
✅ 向现产权单位发函要求办证;
✅ 若遭拒绝,尽快起诉确权+提存尾款。
拖延越久,开发商越可能以“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