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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某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4年4月,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丽、安某泉诉称:李某非共生育四子二女,长子李某思(于1943年死亡)、次子(早亡,没有继承人)、三子李某允(于1995年10月11日死亡)、四子李某源(于2012年3月9日死亡)、长女王李某氏(已死亡)、次女王李某氏(已死亡)。李某思共生有一子一女,即李某仑(已死亡)和李某明;李某仑与其夫(已死亡)生有二子,即安某丽、安某泉;李某允与李某曹氏(于2012年1月16日死亡)共生有四子一女;李某源共生有两子,即李某东、李某安。


  北京市平谷区×号、××号房屋系李某非所有,李某非于1958年12月去世。1968年,李某明、共同翻建了房屋。2012年,国家对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我们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号、××号房屋的共有人,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安某置补偿房应属于我们共有,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号、××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某置房。


  二、被告辩称


  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辩称:本案不存在继承的事实,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所称的遗留房屋已经过两次翻建,该房屋早已灭失;李某非于1958年去世,其妻子于1960年去世,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某非去世后,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从未对诉争房屋提出主张,该房屋与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无关;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在本案的陈述与其在此前案件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故不同意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泉、安某丽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明、李某东、李某安、安某丽、安某泉的诉讼请求。


  四、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遗产房屋一直由李某允一家管理使用并进行了翻建,特别是李某明等人在1980年前后即已经知悉李某允通过分家将诉争×号、××号房屋分配给其子即对上述房屋权属进行处分的事实,上述分家行为对李某明等人的基于继承而取得的房屋财产权利已经构成侵害,但李某明等人长期未主张权利,此后诉争房屋亦实际由李某允之子及其家人按分家情况管理使用至2009年拆迁,直至李某明等人提起该继承之诉,期间已时隔三十年,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无法得到胜诉支持。


  提示: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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