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卖方违约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柯微诉称:2013年8月31日,我与雷声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雷声将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转让给我,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并约定雷声为我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向雷声支付定金2万元。为支付购房款,我向银行贷款60万元,并支出评估费、佣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后经我多次催促,雷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现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要求雷声给付违约金12万元;要求雷声赔偿办理贷款的费用1800元、佣金6000元、评估费400元及2013年10月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要求雷声返还定金2万元。


  二、被告辩称


  雷声未到庭答辩。


  三、审理查明


  2013年8月31日,李柯微(受让方、乙方)与雷声(转让方、甲方)、X公司(见证方、丙方)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使用面积36平方米,甲方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的净得转让款为120万元,该转让款在甲乙双方办理使用权过户当天自行交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自身原因,在过户过程中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后雷声未为李柯微办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


  李柯微主张签约后其多次催促雷声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雷声之子提出不再转让房屋使用权。李柯微主张为办理贷款手续,其支付评估费400元、服务费6000元、办理贷款费用1800元。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李柯微与被告雷声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2、被告雷声返还原告李柯微定金二万元。


  3、被告雷声给付原告李柯微违约金十二万元。


  五、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李柯微与雷声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雷声在签约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柯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李柯微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雷声应向李柯微退还购房定金。因雷声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金已足以补偿李柯微的经济损失,故李柯微要求雷声赔偿经济损失,应不予支持。被告雷声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