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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屋继承纠纷,次女要多分 + 租金,遗产继承律师:法院判均等继承 + 付租金折价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财产基本情况

陈强(已故,2004 年 11 月去世)与李兰(已故,2022 年 2 月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长女陈静(已故,2021 年 10 月去世)、次女陈曦(本案原告)、长子陈明(本案被告)。刘敏(本案被告)系陈静的独女,陈静先于李兰去世,刘敏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争议核心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2012 年 2 月由李兰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2015 年 1 月登记在李兰名下。此外,李兰名下有 7.4723 万元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号房屋自 2022 年 10 月起由陈明出租,每年租金 4 万元,每年需支出物业费 600 元、取暖费 3000 元。李兰生前未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陈曦起诉主张:①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70% 份额,陈明、刘敏共继承 30% 份额;②判令李兰的 7.4723 万元丧葬费、抚恤金,由自己与陈明、刘敏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③判令陈明将一号房屋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的租金(扣除物业费、取暖费后)7.28 万元,按 70% 比例支付给自己;④判令陈明、刘敏支付自己因原北京市某区某胡同房屋拆迁所得的个人补偿差价 1.608313 万元(已收到 7 万元);⑤本案诉讼费由陈明、刘敏承担。

理由:①李兰是一号房屋的权利人,2022 年 2 月去世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②自己长期与李兰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多分遗产,故主张 70% 的核心财产份额;③陈明占用房屋租金,应按份额支付给自己;④拆迁补偿差价属于自己的个人权益,陈明、刘敏需补足差额。

被告抗辩意见

陈明(被告):不同意陈曦的诉求,主要抗辩理由如下:①一号房屋不属于李兰的遗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该房屋是用 2006 年原某区某胡同房屋的拆迁款(总计 55 万元)购买,当时李兰主持分家会议约定 “拆迁款中 35 万元用于购房,房屋归自己所有,陈静获 3 万元分家款、陈曦获 7 万元分家款”,且分家后自己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2010 年陈曦因离婚借住时还签订过租赁合同,分家协议已实际履行;②自己长期对李兰尽赡养义务,李兰去世前一个月无法下地,均由自己照顾,应多分遗产,不同意向陈曦主张的 70% 分割比例。

刘敏(被告):认可自己系陈静的代位继承人,称李兰近几年与陈曦共同生活,临终前几个月陈曦、陈明均有照顾,请求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无其他异议。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权属与购房背景:①一号房屋 2012 年由李兰签订购房合同购买,2015 年登记在李兰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②陈明主张购房款来源于 2006 年拆迁款且房屋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交购房款支付记录、分家单、遗嘱等有效证据,仅提交《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被拆迁人为陈明、李兰)及证人证言,陈曦对分家事实不予认可;③2022 年 10 月起陈明将一号房屋出租,双方确认每年租金 4 万元,每年物业费 600 元、取暖费 3000 元。

(2)丧葬费与抚恤金:李兰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 7.4723 万元,已转入其银行账户,三方均同意按三分之一比例分割。

(3)赡养与居住情况:①陈曦提交看护记录、社区证明、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与李兰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②陈明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尤其是李兰临终前的照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③刘敏认可陈曦、陈明在李兰晚年均有照顾。

(4)拆迁补偿差价:陈曦主张陈明、刘敏需支付拆迁补偿差价 1.608313 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李兰遗产或归自己所有,计算方式也无依据。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兰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曦、被告陈明、被告刘敏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曦房租折价款 2.426666 万元,给付被告刘敏房租折价款 2.426666 万元。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权属与继承分割:属李兰遗产,按均等份额继承

首先明确一号房屋的权属性质:一号房屋由李兰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登记在李兰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李兰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去世后属于遗产。陈明主张 “房屋是用拆迁款购买且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交购房款支付记录、分家单等关键证据,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分家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继承份额,李兰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静先于李兰去世,刘敏作为陈静的独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故继承人范围为陈曦、陈明、刘敏三人。虽然陈曦主张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但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赡养情况及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的原则,结合房屋作为不动产需保障份额公平性,最终判定三人各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2. 房屋租金的分割:按继承份额均等分配

一号房屋的租金是李兰遗产产生的孳息,根据 “遗产孳息随遗产一并分割” 的原则,应按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进行分配。双方确认 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租金共计 8 万元(每年 4 万元),扣除两年物业费 1200 元(每年 600 元)、取暖费 6000 元(每年 3000 元),剩余租金 6.88 万元。按三人各三分之一份额计算,核心逻辑是 “按继承份额均等分割租金”,故法院判定陈明作为租金实际持有人,向陈曦、刘敏各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3. 丧葬费与抚恤金的处理:按约定分割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补助,因三方均同意按三分之一比例分割,法院予以尊重,相关款项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处理,此处不再单独赘述程序细节。

4. 其他诉求的分析: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陈曦主张的 “拆迁补偿差价 1.608313 万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是否为李兰遗产)及归属(是否归自己所有),计算方式也无依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陈曦主张的 “70% 遗产份额”,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义务程度达到 “应多分至 70%” 的标准,故对该比例主张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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