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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无遗嘱,母亲与次女虚假买卖过户夫妻房屋,长女诉恢复登记,房地产律师:法院支持 + 判合同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韩梅(已故,2024 年 2 月 14 日去世)与张建国(已故,2006 年 11 月 13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分别是长女张敏(本案原告)、次女张丽(本案被告)。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在韩梅名下,系韩梅与张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前未立遗嘱,韩梅去世后,张敏因一号房屋的权属问题与张丽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张敏起诉主张:①确认韩梅与张丽于 2018 年 10 月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判令将一号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韩梅名下;③本案相关费用由张丽承担。

理由:①一号房屋是父母张建国与韩梅的夫妻共同财产,2006 年张建国去世后,未立遗嘱,房屋应由韩梅、自己、张丽共同共有;②2024 年 2 月韩梅去世后,自己才得知 2018 年 10 月韩梅已将一号房屋过户到张丽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③韩梅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让共同共有房屋,行为无效,故合同应属无效,房屋需恢复登记到韩梅名下。

被告抗辩意见

被告张丽答辩称:不同意张敏的全部诉求。①2018 年过户房屋时,无处分权并非合同无效的理由(即使按当时《合同法》或现行《民法典》均如此);②韩梅已去世,无法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其名下(主体资格不存在);③自己曾积极与张敏沟通财产处理,是张敏不同意才导致诉讼,相关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④2006 年张建国去世后,家人曾召开家庭会议,约定 “张敏欠父母的 21 万元用西城两套房产抵扣,朝阳两套房产归自己”,当时已将西城房屋的房本、钥匙交给张敏,2018 年过户一号房屋是基于该约定,自己无恶意;⑤若张敏不认可家庭会议约定,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但一号房屋中母亲韩梅的份额已通过遗嘱全部留给自己,建议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⑥2018 年的 “买卖” 只是形式,真实是韩梅赠与自己房屋,虽可能侵犯张敏的部分权利(张敏享有的父亲六分之一份额),但可通过 “回购该份额” 或在继承案件中一并解决;⑦本案应适用 2018 年的《合同法》,而非《民法典》,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权属与继承:①一号房屋是韩梅与张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韩梅名下;②张建国 2006 年去世,无遗嘱,张敏、张丽、韩梅均为法定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利;③韩梅 2024 年去世,生前未就 “家庭会议约定” 或 “遗嘱” 提供有效书面证据。

(2)买卖合同与过户:①2018 年 9 月 27 日,韩梅与张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20 万元价格转让一号房屋,2018 年 10 月 18 日办理过户,房屋登记到张丽名下;②过户时,韩梅、张丽均向登记部门隐瞒 “房屋为夫妻共有”(回答 “否”);③张丽自认 “120 万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买卖是形式,真实是赠与”。

(3)证据与沟通:①张丽主张 “家庭会议约定”,提交手写记账明细、律师沟通函,但张敏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佐证;②张敏不认可张丽的所有抗辩理由,否认存在家庭会议及欠款事实。

二、裁判结果

确认韩梅与被告张丽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权属登记由被告张丽回转登记至韩梅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018 年适用法律)及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的规定,本案中:

(1)一号房屋虽登记在韩梅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张敏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利,韩梅、张丽对此明知;

(2)韩梅与张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形式,无真实买卖意图(张丽自认 “未支付 120 万元购房款,真实是赠与”),且过户时故意隐瞒 “房屋为夫妻共有” 的事实,逃避登记部门审查;

(3)二人的行为实质是 “通过虚假买卖转移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张丽的 “无处分权不导致无效”“赠与仅部分侵权” 等抗辩,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 房屋恢复登记的处理

张敏要求 “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韩梅名下”,法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根据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的规定,张丽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返还给原权利人;

(2)虽韩梅已去世,但 “恢复登记到韩梅名下” 是 “返还财产” 的法定形式,后续可通过继承案件(确认韩梅的遗产份额归属)进一步处理房屋权属,并非 “主体资格不存在就无法恢复”,张丽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3. 法律适用与关键证据

本案适用 2018 年的《合同法》(因行为发生在 2018 年,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而非《民法典》。张丽主张的 “家庭会议约定”“遗嘱” 均无有效书面证据佐证,张敏亦不认可,故无法采信;相反,“未支付购房款”“隐瞒共有事实”“虚假买卖” 等事实,结合双方陈述,足以证明 “恶意串通”,成为裁判的关键依据。

综上,法院裁判严格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房屋共有性质、虚假买卖事实,确认合同无效并支持恢复登记,既保护了张敏的合法权益,也符合 “依法裁判、维护交易秩序” 的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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