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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8

  当今社会是一个快节奏时代,就连婚姻也是如此。近年来离婚率的增加很多都是因为婚姻中有第三者的介入,处理得好可能勉强挽回家庭,但大多数人都因自己的贪念葬送了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幸福。本期访谈,我们谈谈这个当下既时髦又让人无奈的话题。本期访谈的主题是:离婚房产分割。


  根据当事人口述:我今年33岁,02年跟我老公结婚,在04年4月份我回老家生小孩的时候,我老公有了外遇,是我们工厂的一个同事,一年之后才被我发现。本来我打算跟他离婚的,但是他当时承认错误,再加上为了我的孩子,我就给他一个机会,原谅了他。可是他在这几年来,他从未跟那个小三断过联系,后来才知道他在外面给那个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第三者的名字。当我质问他的时候,他不但不承认,反而说我假装清高。我现在想跟他离婚,但是他不同意跟我离,所以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案例中有了外遇的丈夫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子,他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靳律师:有了外遇的丈夫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子,单纯的此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婚姻法》及《刑法》对于构成重婚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作了规定。《婚姻法》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有了外遇的丈夫只是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子,不能就此证明丈夫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重婚罪。丈夫是否构成重婚,还需进一步举证。事实上重婚的举证难度较大,主要取证有两点:(1)证明连续共同居住一段时间的持续性,一般来说,法律对构成重婚的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要求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一般应在几个月以上。(2)证明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外在表现性,实践中表现的重婚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大部分均是外在表现让周围群众以为是夫妻关系。


  给第三者买的这套房性质如何界定?


  靳律师:给第三者买的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丈夫出资给第三者买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出资给第三者买房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是无效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妻子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赠与无效,追回该房产。


  律师对案例中的女主人公有何建议?


  靳律师:通过诉讼追回房产,然后离婚分割房产。本案中,丈夫的出轨对妻子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离婚对于妻子来说是理智的选择,既然爱情婚姻不在了,最现实的莫过于在财产分割方面多争取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依据“照顾无过错原则”处理,适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在财产方面酌情对无过错方进行多分。过错方的表现形式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因此,女主人公可以搜集丈夫重婚或同居方面的证据,以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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