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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里起诉称:原被告二人就买卖京台嘉园301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后,在原告依约全部履行完毕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买受人拒绝支付房屋价款。特请法院判令:1、解除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已交付的定金由原告享有;3、被告向原告腾退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郝莉莎答辩称:被告依约已经完成支付原告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因被告经济困难,与原告及中介方三方商议延迟支付,且就该笔房款的延迟支付利息达成一致,原告按照推迟月份每月1千元向被告支付利息。后原告突然毁约,通知被告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综前所述,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违约条款的约定,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原被告及中介三方就延迟支付房款所签订的书面文件、原被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份证据均显示原告曾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延迟支付剩余房款。涉案房屋现已交付于被告装修并居住。被告当庭表示可以随时支付剩余房款。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赵里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均系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对于原告主张定金不退还的要求,因原被告二人就定金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故该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被告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虽就合同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详细约定,但又由于二人协商后将该约定划去,故视为未对此项进行约定。此外,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原告曾明确同意被告延迟支付剩余房款及相应利息,故亦可对原告的行为理解为放弃相应的单方解除权。双方之间的合同及协议履行不存在任何障碍,被告明确表示可以随时支付剩余房款,不能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故原告被之间的合同及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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