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1月,张小二诉称:我与张大、张小三是兄弟关系,父亲张老与母亲李老共生有三子,张小二、张小三,张大,张小三、张大各有一处宅院。父母生前一直与我共同居住102号宅院。母亲于1998年7月15日去世,父亲张老于2003年1月11日去世。父亲去世后我将该宅院收拾好并锁门,后来准备回家建房时遭到张大的阻拦,张小二201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张小二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张大将该宅院的房屋拆除,并建成北房3间、东房2间、西房2间等。因张大将房屋拆除,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该宅院老房是我父母所建,我有权继承我父母的遗产,因遗产即房屋等已被张大毁灭,故起诉要求102号院北房3间归张小二所有。
张小三辩称:我父母在世时我们都尽赡养义务了,因此我也有继承权,如果以后遇国家征地,地的补偿款我们各得三分之一。我父母建的3间西房确实存在,是木结构根本没有自然坍塌,院子里还有几颗大树,后来张大又建设什么房子我不清楚。我要求我应得的份额。
张大辩称:102号院是老人留下来的,原有西房三间。2003年父亲去世这个院子就一直空着没人管,3间西房也塌了,张小二当时去燕山上班户口也随之迁走。房子坍塌后我在该宅院新建了北房3间、东房2间、西房2间,厕所一处,现在我爱人的户口在这个院内。因房子是我建的,故不同意张小二的诉讼请求。
张小三、张大各有一处宅院,张老与李老在102号院居住,李老于1998年7月15日去世,张老于2003年1月11日去世,二人在世时未对该3间房屋进行分割。张小二曾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张小二所有,因该宅院的房屋被张大清除,无法进行确权,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小二的诉讼请求。2013年张小二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其考虑宅基地的使用权等问题,撤回起诉。
三、法院判决
102号院内东房两间归张小二所有;西房两间归张小三所有;其余地上物(包括三间北房等)归张大所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102号原有房屋,系张小二、张小三、张大之父母张老、李老所建,故张小二、张小三、张大之父母张老、李老去世后其房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小二、张小三、张大继承;在未依法分割前,该房屋应由张小二、张小三、张大共同共有。张大在未征得张小二、张小三同意情况下,清除老房,私自在该院内建新房,并独占该宅院,该行为侵犯了张小二、张小三的物权,该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且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考虑到张小二、张小三的合法权益,房屋与宅院的一体性,宅院的使用权,方便当事人生活便利,及张大的侵权责任等因素,对房屋作出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