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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建国与林秀芳系同父异母兄妹,父母早年离婚,林建国由父亲林国栋抚养,林秀芳随母亲生活。
林国栋后与吴女士再婚,未生育子女。林建国自4岁起与父亲、继母吴女士共同生活至成年,形成扶养关系;林秀芳则长期在外地工作,未与吴女士共同生活,亦未接受其抚养。
林国栋于2016年去世,吴女士于2021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涉案房产两套:
一号房屋:林国栋通过继承取得三分之一产权,属其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登记在“林国栋”名下(曾用名“林某某”),系婚姻期间购买,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建国作为林国栋亲生子 + 吴女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房屋。
林秀芳辩称:
自己虽非吴女士法定继承人,但退休后回京与吴女士共同居住近十年,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林建国仅偶尔探望,未尽赡养义务;
请求法院考虑其对吴女士的长期照顾,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由林建国继承四分之三份额,林秀芳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林秀芳虽非吴女士法定继承人,但因对其晚年照料较多,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说理
继承人身份认定清晰
林建国是林国栋亲生子,也是吴女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属于两位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林秀芳仅为林国栋亲生女,与吴女士无扶养关系,不是吴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林国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均分
两套房屋均为林国栋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林国栋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林建国、林秀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即各得25%。
吴女士的遗产:酌情分配给非继承人
吴女士去世时,其50%房屋份额为遗产。
法定继承人仅有林建国一人;
但林秀芳虽无法定继承权,却在吴女士高龄卧床期间长期共同居住、提供生活照料与情感陪伴,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法院综合考量其付出,酌定林秀芳分得吴女士遗产的50%(即整套房屋的25%)。
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继子女能否继承,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4岁起共同生活、接受抚养 → 构成扶养关系 → 享有继承权;
未共同生活、未接受抚养 → 即便血缘是兄妹,对继母也无继承权。
“照顾老人”不等于“自动多分遗产”
只有对无法定继承权的人(如儿媳、侄子、邻居),才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适当分得”;
若本身是法定继承人,则需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多分(本案林秀芳对父亲未被认定尽主要义务)。
“适当分得”的份额通常较小
本案林秀芳照料继母近十年,法院也仅酌定其获得整体房产25%(含父亲部分),远低于法定继承人。
证据决定成败
林秀芳能胜诉,靠的是住院签字记录、邻居证言、共同居住事实;若仅有口头陈述,很难获支持。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再婚家庭面临“亲生子女 vs 继子女”继承冲突。建议:
✅ 继父母与继子女尽早明确扶养关系;
✅ 赡养行为保留票据、照片、聊天记录;
✅ 必要时通过遗嘱提前安排,避免身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