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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协议写明“归配偶所有”,法院:不属于遗产,继承请求不成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老太(年逾九旬)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陈志明于2022年6月去世。陈志明生前与妻子周梅育有一女周小雨。

 

陈志明去世后,陈老太由其另一儿子陈建国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主张:

 

陈志明与周梅婚姻期间购买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系变卖陈老太原有房产所得资金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志明未留遗嘱,陈老太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周梅、周小雨辩称:

 

一号房屋实为周梅单位分房换购所得;

2017年2月1日,周梅与陈志明签署《婚内房产协议》,明确约定:“为给陈建国上户口需变更户主,陈志明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归周梅单独所有”;

房屋产权证亦登记为周梅单独所有;

故该房屋不属于陈志明遗产,陈老太无权继承。

陈老太一方质疑:

 

协议上“陈志明”签名系伪造;

夫妻二人合谋转移财产,损害赡养义务人(陈老太)利益,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受理后,陈老太多次申请笔迹鉴定,但因缺乏有效比对样本,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陈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签署的《婚内房产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属配偶个人财产,不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说理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现《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梅与陈志明签署的《婚内房产协议》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真实性推定成立,举证不能后果自负

 

协议上有“陈志明”签字,陈老太主张系伪造,但三次申请笔迹鉴定均因样本不足被拒,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推定协议真实有效。

房屋登记状态与协议一致,强化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明确记载为“周梅单独所有”,与《婚内房产协议》内容吻合,进一步印证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

“规避赡养义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陈老太称协议系为逃避赡养责任而恶意串通,但:

协议签订目的系配合亲属落户,有合理解释;

无证据证明陈志明因此丧失赡养能力或拒绝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非遗产则无继承权

 

既然一号房屋属于周梅个人财产,不属于陈志明遗产范围,陈老太作为继承人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婚内房产协议效力极强,可彻底排除继承

 

只要协议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即使房屋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也可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死后不作为遗产处理。

质疑签名真伪?必须提供同期自然书写样本

 

如病历、银行回单、工作文件等。仅凭“感觉不像”或仅有实验样本(如事后补签),法院不会采信。

房产证“单独所有”+婚内协议=双重保险

 

北京法院高度认可此类组合证据,继承人几乎无法推翻。

“为上户口签协议”不等于无效,但需保留背景证据

 

建议留存派出所通知、沟通记录等,以防日后被指“恶意转移财产”。

老人想保障权益,必须在子女生前介入

 

若担心房产被独占,可要求子女购房时注明共有,或通过赠与、设立居住权等方式提前安排。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单位分房+婚内协议+老人赡养”产生纠纷。一旦协议签署并完成登记,继承人胜诉概率极低。高龄父母应主动了解子女房产安排,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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