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林梅诉称:
其父母林父与林母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林梅、林强、林芳。
林母于2013年去世,林父于2019年去世,二人未留遗嘱。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林父名下。
林强在诉讼期间(2023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周女士、儿子林浩。
林梅主张:
✅ 三子女应均等继承父母遗产;
✅ 因林强一家长期与父母同住、照顾较多,可适当多分;
✅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 要求周女士、林浩支付自2019年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7000元/月的三分之一计算)。
被告周女士、林浩辩称:
林强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林梅、林芳长期在外,未实际照料老人;
父母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房屋留给林强一家;
林梅持有房屋钥匙并曾进入房屋取走财物,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
被告林芳同意林梅的诉求。
各方均确认:
一号房屋现由周女士、林浩实际居住;
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同意按份额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
• 林梅:35%
• 周女士、林浩(作为林强继承人):45%
• 林芳:20%
✅ 林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女士、林浩及林芳分别支付相应遗产折价款;
❌ 驳回林梅关于房屋归其所有、对方腾退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全部请求。
法院说理
无法定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林父、林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依法定继承分配。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义务影响份额分配
根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
林强一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林梅次之;
林芳因长期定居国外,尽义务较少。
→ 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故林强继承人获45%,林梅35%,林芳20%。
转继承依法成立
林强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配偶周女士、儿子林浩转继承。
房屋不判归一人所有
原告虽主张取得全部产权,但未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其更适合单独所有,且其他共有人反对,法院不予支持。
占有使用费请求无法律依据
房屋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周女士、林浩作为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不构成无权占有,故不支持支付使用费。
口头遗嘱无效,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被告称父母曾口头承诺房屋归林强,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谁照顾多,谁多分”是法定原则
北京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综合考量:是否共同居住、是否提供经济支持、是否承担医疗陪护等。仅“有血缘”不等于“均分”。
口头承诺≠有效遗嘱
若无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口头遗嘱无效。家庭内部“说好给谁”的话,必须落实为书面遗嘱或公证。
共有房屋不能随意收“租金”
在产权未分割前,任一共有人居住均属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除非能证明对方恶意霸占。
想独占房屋?需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通常优先维持现状。若想取得全部产权,需证明:
✓ 自己无其他住房;
✓ 能足额支付折价款;
✓ 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继承人去世,份额自动转给其继承人
本案中林强虽先于诉讼结束前去世,但其继承权已产生,份额由妻儿承继——这就是“转继承”。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继承案件因“谁该多分”“能否要回房租”“房子归谁”引发二次诉讼。建议:
尽孝留痕:保留陪诊记录、缴费凭证、聊天记录;
及时确权:父母去世后尽快协商或起诉分割,避免居住事实固化;
不要擅自清房:即使你有钥匙,拿走屋内物品可能涉嫌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