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张秀兰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款126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并于当年7月入住。
但2017年4月,张秀兰突然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她与已故丈夫育有五名子女:李明、李强、李华、李军、李红。
因三子李华长期患病、四子李军后也去世,继承事宜一直拖延。直到2023年,全体继承人(包括李军、李华的子女及配偶)一致同意:一号房屋由李明一人继承,并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
然而,就在继承完成前,甲房地产公司因欠乙装饰公司工程款被起诉。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并于2023年7月查封了一号房屋——尽管该房早已出售且由李明一家实际居住多年。
李明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但被法院驳回(B号裁定)。他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执行;
✅ 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 驳回李明要求甲公司协助过户的请求(理由:属合同履行问题,非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房子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买家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
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 第29条
一号房屋系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名下的商品房;
张秀兰在法院查封前已:
✅ 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 支付全部购房款;
✅ 合法占有使用房屋;
✅ 因其去世导致非自身原因未能过户。
→ 完全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继承人可承继买受人权利
张秀兰去世后,其合同权利作为遗产由李明继承;
公证文件证明李明为唯一权利人;
→ 李明有权以案外人身份主张排除执行。
过户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要求开发商配合过户,属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仅审查能否排除执行,不处理物权变动手续;
→ 李明可另案起诉甲公司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房子没过户≠没保障”!满足四条件可对抗查封
即使房产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只要:
已签合同 + 全款支付 + 实际入住 + 非自身原因未过户,
→ 普通债权人的执行不能及于该房屋。
继承人可“接替”父母主张权利
购房人去世后,继承人凭有效继承文件(如公证书),可依法承继合同权益,包括排除执行、要求过户等。
开发商涉债,已售房屋仍可能被查封!务必尽早确权
本案中,若李明早几年办理继承并起诉过户,可避免执行风险。
✅ 建议:购房后一旦具备过户条件,立即行动!
执行异议之诉 ≠ 过户诉讼
想解封?走执行异议之诉。
想拿房本?需另案起诉开发商。
→ 两步走,缺一不可。
公证继承效力强,但需全体继承人同意
本案因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才顺利取得公证书。若有人反对,需通过继承诉讼确权,耗时更长。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先入住、后过户”交易存在执行风险。
若开发商涉诉,即使你住了十年,房子仍可能被查封!
务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