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刘玉兰夫妇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敏、次女赵芳、长子赵强。
赵强早年去世,留有一子赵磊;
刘玉兰于2000年代去世,赵建国于2010年代去世,均未留下遗嘱。
二人名下有两套住房,均位于同一小区单元内:
一号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其个人合法遗产;
二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仅有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赵磊作为赵强之子,主张代位继承,并起诉要求:
对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均分;
由其居住使用二号房屋,并按市场租金标准(900元/月)向两位姑姑支付使用费。
赵敏辩称:
自己长期与父亲相邻居住,父亲晚年住养老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探视频次均由其承担;
应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应多分;
二号房屋无产权,不应处理。
赵芳同意赵敏多分,但同样反对处理二号房屋的居住问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赵敏所有,由其分别向赵芳、赵磊支付房屋折价款19.5万元;
✅ 二号房屋由赵磊居住使用;
✅ 赵磊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赵敏500元、赵芳100元作为房屋使用补偿;
❌ 驳回赵磊关于“均等分割”及“按900元标准付费”的其他请求。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多分有证房,无证房可判居住使用权!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继承法》,因被继承人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赵磊作为赵强之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赵敏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有养老院出具的《费用支付证明》;
多名邻居证人证实其长期照料;
赵芳亦认可其多分;
→ 符合《继承法》第13条“可以多分”情形;
一号房屋产权清晰,具备分割条件,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归赵敏,由其支付折价款;
二号房屋虽无产权证,但实际存在且可居住,法院可就居住使用权作出处理;
参照各方对房屋的诉求及份额预期(赵芳仅主张10%),酌定使用费标准;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