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张伟与赵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赵强将一号房屋(现为商品房)出售给张伟,总价130万元;
张伟当日支付125万元,剩余5万元待过户后付清;
赵强承诺:取得房产证后5年零15日内协助过户;
若逾期,每日按总价1%支付违约金;
赵强的父亲赵建国、母亲刘芳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张伟入住一号房屋,并持有房产证原件多年。
2017年8月,赵强取得房产证,按约应在2022年9月13日前完成过户。
但赵强未履约,反而在2018年将房屋抵押贷款,后又被多次查封,导致无法过户。
张伟多次起诉又撤诉,最终于2023年7月再次起诉,要求:
✅ 赵强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原主张380万,后调整);
✅ 刘芳、赵雪(赵建国之女,因赵建国已去世)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强支付违约金: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即0.01%),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4日;
❌ 驳回张伟其他请求:
违约金大幅调低(从1%→0.01%);
刘芳、赵雪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已过保证期间。
看似高额违约金,实则缩水99%!保证人也成功脱责。
三、法院说理
违约事实成立,但违约金过高必须调整
合同约定“日1%违约金”相当于年化365%,远超合理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张伟未证明实际损失(如租金差价、融资成本等);
→ 法院酌定为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符合司法实践。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责
主债务是“协助过户”,履行期届满日为2022年9月13日;
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视为6个月(至2023年3月13日);
张伟2023年7月才起诉,超过保证期间;
→ 即使赵雪作为继承人,也无需在遗产范围内担责,因权利已消灭。
10.5万元还款性质不明,另案处理
赵强称曾返还部分房款,但双方未达成解除合意;
法院认为该款项与本案违约金无关,可另行主张。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日1%违约金”看似吓人,实则大概率被调减!
北京法院对违约金审查极严,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可能被认定过高。建议约定日万分之三至五更稳妥。
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务必在期限内起诉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起诉保证人,否则权利永久丧失。
房产证在手≠安全!过户前仍可能被抵押查封
本案中买家持有房产证近6年,但因未过户,卖家仍可补证+抵押。
✅ 强烈建议:满足过户条件后立即办理,切勿拖延!
多次起诉又撤诉,可能影响权利主张
张伟两次起诉后撤回,虽未丧失主债权,但未能中断保证期间,导致保证人脱责。
继承人不当然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担责,且仍受保证期间限制。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先付款、后过户”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若遇卖家拖延、失联、涉债,务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