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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集体土地建房出售,购房者可主张全额退款|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9月,吴伟经人介绍,欲购买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吴伟按甲公司要求,由其配偶王芳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强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作为购房款。

 

当日,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吴伟预购面积103.65㎡三居一套,100万元整。”

 

然而,该项目始终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预售资质,工程长期停滞,房屋至今未建成。因无法交房,吴伟多次催退款。2022年9月,郑强退还20万元,剩余80万元迟迟未还。

 

吴伟遂起诉,请求:

 

甲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80万元;

支付自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8万余元)。

甲公司辩称:

 

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因政策原因无法建设,非公司主观违约;

同意退本金,但拒绝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7日内返还吴伟购房款80万元;

2020年8月10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吴伟关于2016–2020年期间利息的过高主张。

吴伟胜诉!成功拿回80万本金+法定利息。

三、法院说理

 

口头协议+收据=预约合同成立

 

虽无书面购房合同,但《收据》明确记载购房人、标的、金额,结合付款行为,足以认定双方成立房屋预约合同关系。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但预约合同可解除并退款

 

因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办理产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认可无法履行,视为协商解除。

合同解除时间以催款行为为准

 

吴伟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介绍人催退房款,法院认定此日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甲公司应自此日起退还全部款项。

逾期退款须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甲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退清全款,造成吴伟资金被长期占用,虽未证明实际损失,但依法可按一年期LPR标准主张利息。

已退20万元部分不再计息

 

因吴伟接受20万元退款时未主张利息,视为放弃该部分权利。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小产权房风险极高,但已付款项可追回

 

虽然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但购房款属于不当得利或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法院支持退还。

“收据”是关键证据!务必保留

 

即使无合同,只要收据写明“购房”“房号/面积”“金额”,即可证明交易意图,构成预约合同基础。

催款记录决定利息起算点

 

利息从你明确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算。建议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方式书面催告,并保存证据。

不要默认“政策原因”就免责

 

开发商明知土地性质、无开发资质仍售房,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以“政策变化”完全免责。

即使转给法人个人账户,公司仍担责

 

若收款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用于公司项目,视为公司收款,公司不得以“未入公账”推脱。

律师建议:若您已支付小产权房购房款但项目烂尾,请立即:

 

✅ 整理付款凭证+收据;

 

✅ 书面催告退款(留存记录);

 

✅ 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本金+LPR利息。

 

时间拖得越久,开发商偿付能力可能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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