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妻子李秀英(均为化名)系某科研单位职工,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女赵婷(化名)。2001年,单位将一套房改房(即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18㎡)出售给赵建国,房款已付清,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
赵建国于2005年去世,李秀英于2008年7月去世。
在去世前4个月(2008年3月),李秀英在甲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立下一份打印遗嘱,明确表示:
“养女赵婷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我的生活起居全靠弟弟、弟媳、丈夫的弟弟和妹妹轮流照顾。为表感谢,我名下的一号房屋份额,在我死后由他们四人分配。”
遗嘱中指定:
弟弟李强(遗嘱继承)、
妹妹李梅(遗嘱继承)、
弟媳王芳(遗赠)、
丈夫之弟赵明(遗赠)
四人共同继承其房产份额,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遗嘱由律师代书、打印,李秀英亲笔签名、按手印,全程有照片、诊断证明、缴费发票及《律师见证书》佐证。
此后,李强、李梅、王芳、赵明及其继承人(共五人)起诉甲研究院(原单位),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他们与赵婷名下。
而赵婷则提出反诉,称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遗嘱无效,要求房屋全部归她,并由对方协助办证。
目前,一号房屋仍登记在单位名下,由赵婷实际居住。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具体比例如下:
赵婷(养女):1/4(25%)
赵明(丈夫之弟):3/16(18.75%)
李梅之女(代位继承):3/16(18.75%)
李强三子(代位继承):各1/8(12.5%),合计3/8
✅ 甲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上述六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驳回赵婷要求独占房屋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单位名下,但系赵建国、李秀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付清全款,属二人共有。赵建国先去世,其50%份额由李秀英、赵婷法定继承(各25%);李秀英去世时,其75%份额(50%+25%)可依遗嘱处分。
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虽为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但根据新司法解释,打印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签字;
本案有两名执业律师全程见证、代书、宣读,李秀英神志清楚(医院当日诊断“神志清楚,言语正常”),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赵婷质疑签名真实性,但拒不做笔迹鉴定,法院不予采信。
受遗赠人未超期放弃权利
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
法院认为:
王芳、赵明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已在合理期限内向其他继承人表达了接受意愿;
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书面”或“公证”表示接受,口头+实际参与丧葬、主张权利即视为接受。
未明确份额?按均等分割!
遗嘱未写明四人各自比例,法院依法平均分配李秀英的75%份额,每人18.75%。因李强、李梅、王芳已去世,其份额由子女代位继承。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关键法律常识:
✅ 打印遗嘱≠无效!只要形式合规就有效
2021年《民法典》正式承认打印遗嘱效力。两见证人+遗嘱人每页签名+日期,缺一不可!
⚠️ “不赡养”可影响继承权,但不能剥夺法定份额
养子女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未尽义务,也自动继承父母一方的法定份额(本案赵婷仍获25%)。
✅ 单位房改房未办证?不影响继承!
只要购房合同真实、房款付清,合同权益可作为遗产分割,继承人有权要求单位配合过户。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单位房、老房改房继承纠纷,务必:
立即收集购房收据、单位证明、付款凭证;
核实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尤其打印遗嘱);
若对方占有房屋却拒不分割,尽快起诉确权+办证,避免久拖生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