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上世纪80年代,刘建国(化名)与妻子王秀兰(化名)在村中获批一处宅基地,先后建起北房、东西厢房共十余间。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刘强(化名)、长女刘芳、次女刘莉(均为化名)。
2007年刘建国去世,2009年,刘强将老房全部拆除,翻建成新房。2018年,该宅院因重大工程被纳入腾退范围。经村镇确权,宅院按“分户”政策划分为三户:王秀兰、刘强及其妻儿各为一户,每户均享有独立的安置房指标和补偿款。
王秀兰于2022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此后,刘芳、刘莉起诉哥哥刘强一家,要求:
继承母亲应得的一套回迁房(即一号房屋);
分割母亲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及村集体分红。
刘强辩称:
老房系自己出资翻建,母亲无产权;
拆迁时母亲已签署《支付承诺》,将全部权益让渡给自己;
两位妹妹早已出嫁迁户,且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
法院查明: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秀兰、刘强夫妇及儿子四人;
房屋虽由刘强主导翻建,但未征得姐妹同意,且王秀兰参与家庭生活;
《支付承诺》仅约定款项由刘强代收,并非放弃权利;
两位女儿虽未长期同住,但有探望、协助就医等行为,不能认定“未尽赡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三兄妹按份共有:刘芳、刘莉各占30%,刘强占40%;
✅ 刘强一家向两姐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446,108元(每人223,054元);
✅ 未来村集体若发放王秀兰名下分红,亦按此比例继承;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宅基地权益≠仅归翻建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内农业户籍成员”为基础。王秀兰作为原始申请人和在册成员,始终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不因房屋翻建而丧失。
2. 拆迁利益包含“地”和“房”两部分
区位补偿(土地价值)→ 由全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共享;
房屋重置补偿 → 考虑翻建贡献,但王秀兰作为家庭成员仍享部分份额。
3. 《支付承诺》不等于放弃继承权
该文件仅说明由刘强“代收”款项,未明确表示赠与或放弃,不能视为对遗产的处分。
4. 出嫁女儿≠丧失继承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无论性别、婚姻状况,均平等享有继承权。户籍迁出不影响对父母遗产的继承。
5. 赡养义务影响分配比例,但不剥夺资格
因刘强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多分10%,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但未剥夺姐妹继承权。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农村拆迁继承纠纷提供三大关键启示:
✅ 老宅拆迁,出嫁女儿照样能分房!
只要父母是宅基地原始申请人或在册成员,其拆迁权益属于遗产,子女均可继承。
⚠️ “代签协议”“代收款”不等于放弃权利!
家庭内部代办事宜常见,但未明确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权益依然存在。
✅ 翻建房屋≠独占产权!
即使出资翻建,若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单方剥夺父母或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农村拆迁继承问题,务必做到:
1. 查清宅基地审批档案和户籍登记;
2. 保留父母参与建房、生活的证据(如照片、证人、医疗记录);
3. 发现权益被侵占,立即起诉确权+分割,避免安置房登记后更难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