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伟、李阳(父子)诉称:2020年4月29日,二人与赵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赵明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77.61㎡,住宅性质),总价18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40万元于2020年4月27日前支付;第二期40万元于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00万元于过户后三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赵明于2020年5月13日因病去世。经查,赵明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母周秀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周秀亦于2020年11月2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赵强、赵芳(即本案被告)。
李伟、李阳多次要求赵强、赵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均遭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被告赵强、赵芳辩称:
合同非赵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赵明已病危住院,无行为能力;
房屋成交价18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约700万元),显失公平;
原告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且存在侵占赵明其他财产的行为,故拒绝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强、赵芳继续履行李伟、李阳与赵明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伟、李阳名下。
三、法院说理
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了有赵明签名捺印的合同、收条、声明及三名见证人签字。声明中,赵明明确表示:“我自愿以180万元出售房屋,因无儿无女,李伟长期照顾我,此为真实意愿。”
被告虽质疑赵明签约时无行为能力,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医学证据证明其丧失意识。法院认定赵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有效。
低价交易不构成合同无效理由
被告提交的“区域均价700万元”缺乏针对性,不能反映一号房屋实际价值。且赵明在声明中已自认知晓市场价,自愿低价出售,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人应承继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承受合同权利义务。赵明去世后,其继承人赵强、赵芳有义务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合同约定首付款已支付,且剩余款项支付时间为“过户后”。现尚未过户,原告无需提前支付后续房款。被告主张“不安抗辩”,但未举证原告丧失履约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财产争议另案处理
被告所称“原告侵占赵明存款”等问题,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卖方去世≠合同作废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债权属性,卖方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合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继承人配合过户。
保留“真实意思表示”证据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赵明亲笔签署的《声明》,明确表达低价售房原因及自愿性。建议大额交易中,通过书面声明、录音、见证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
价格偏低不等于无效
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损害第三人利益,亲友间低价转让房产属于合法处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继承人不得以“不知情”拒履义务
即使继承人此前不知房屋已出售,一旦合同被确认有效,即负有配合过户的法定义务。
律师建议:若遇卖方去世、继承人拒办过户,买方应尽快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另售或查封。专业房产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链,高效推进过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