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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想住老房,但房子已判给子女?法院是否支持居住权?|北京遗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秀云与周国栋于2002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国栋与其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周明、周华、周强。周强已于2019年去世。

 

一号房屋原系周国栋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前妻名下。前妻去世后,周国栋通过公证程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因该公证被撤销,房屋产权经法院判决恢复至前妻名下,并最终由周明、周华作为法定继承人各继承50%份额。

 

2008年,林秀云与周国栋签订《协议书》,约定:“若男方先去世,女方只要不另嫁,可与儿子周强同住一号房屋直至终身。”

 

2010年,周国栋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房产由周强一人继承,并给老婆林秀云一间房居住权。”

 

2020年周国栋去世。林秀云主张依据上述《协议书》和遗嘱,对一号房屋享有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并要求周明、周华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周明、周华抗辩称:

 

北京市目前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客体应为整套住宅,不能仅针对“一间房”设立;

周国栋生前曾同意出售房屋,林秀云亦签署《同意售房声明》,视为放弃居住权;

林秀云长期在江苏自有住房居住,无实际居住需求;

周国栋订立协议和遗嘱时,对房屋并无完全处分权。

此前继承纠纷诉讼(B号判决)已确认房屋归周明、周华共有,但未处理居住权问题,告知林秀云可另行主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秀云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其主张的居住权既不符合民法典溯及适用条件,也缺乏物权法依据,且周国栋订立协议及遗嘱时对房屋无完整处分权。

 

三、法院说理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协议与遗嘱均订立于2021年《民法典》施行前,周国栋亦于此前去世。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应适用《继承法》《物权法》等旧法。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不得溯及适用

 

虽《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允许“有利溯及”,但前提是不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协议书》限定林秀云“与周强同住”,具有人身依附性,非排他性物权;

遗嘱仅写“给一间房居住权”,未明确期限、范围、是否可对抗继承人;

周强已先于周国栋去世,原约定基础已不存在。

若强行适用民法典赋予其物权效力,明显超出周国栋立约时的合理预期。

居住权客体必须特定且可登记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须以可独立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客体。

 

“一间房”不符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最小单元要求,无法设立独立居住权。

周国栋无权处分全部房屋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周国栋仅享有50%份额。其在协议和遗嘱中将整套房屋处分给周强并设定居住权,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共有权,该部分约定无效。

北京暂未开展居住权登记

 

法院查明,截至判决时,北京市因缺乏配套法规,尚未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原告请求“协助办理登记”客观上无法履行。

四、律师提示

 

“居住权”不是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就能成立

 

民法典虽新增居住权,但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登记(或遗嘱明确+登记)才能设立物权。仅写“有一间房住”不足以构成有效居住权。

民法典新规不能“回溯救旧账”

 

2021年前订立的协议或遗嘱,若未明确按“物权”设计权利结构,法院通常不会强行适用民法典赋予其排他效力。

处分夫妻共有房产,需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同意

 

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属婚姻期间取得,另一方或继承人仍可能享有份额。单方处分可能无效。

“一间房”的居住安排,宜通过租赁或家庭协议解决

 

若无法登记居住权,可考虑签订长期无偿使用协议,或由继承人承诺保障居住,但此类权利仅为债权,不可对抗第三人。

再婚家庭务必提前做好产权与居住安排

 

建议通过婚内财产协议+遗嘱+必要时设立居住权合同三位一体方式,避免身后纠纷。切勿依赖“口头答应”或模糊字据。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但不等于所有“住在这里”的承诺都能变成法律权利。权利要落地,形式必须合规,时机必须恰当——否则,纸上的“终身居住”,可能只是情感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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