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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却没交房也没付款,法院为何认定是中介行为?|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周建国因拆迁获得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遂与甲公司签订《独家限时出售委托协议》,约定以400万元为底价委托出售,期限至2024年3月28日。周明远系甲公司员工,作为经办人签署协议,并向周建国支付5000元保证金。

 

委托期满后房屋未售出。2024年3月30日,周明远以个人名义与周建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

 

周明远以375万元购买一号房屋;

支付10万元定金(存入共管账户);

特别约定:过户前周明远有权将房屋转售第三方,差价归其所有,周建国须配合签约并退还差额。

签约当日,周建国退还5000元保证金,周明远将10万元打入其与周建国配偶的联名账户。

 

2024年7月25日,在周明远介绍下,周建国与案外人吴磊(亦为中介人员)签订新合同,以400万元出售一号房屋。吴磊支付40万元后,周建国向共管账户转入10万元,称“先付部分,余款待收齐再给”。

 

后吴磊通过其他中介将房屋以409万余元转售,周建国实际收到400万元,吴磊另向周明远支付2.5万元作为“房源介绍费”。

 

周明远遂起诉,要求周建国支付合同约定的差价25万元(400万-375万)。

 

周建国辩称: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图,所谓“买卖合同”实为规避中介监管、让周明远以个人名义赚取差价,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

 

驳回周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行为”,真实法律关系为中介服务,但因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周明远无权主张25万元差价。

三、法院说理

 

名为买卖,实为中介,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周明远身为中介人员,利用其掌握房源的优势,以“购房”之名行“锁定房源、赚取差价”之实,双方并无真实交易意图。

中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不得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周明远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

25万元实质是变相中介费,依法不应支持

 

合同约定的“差价退还”条款,本质是绕过公司、由个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属于违规操作。即便周明远促成交易,也应通过甲公司收取合法佣金,而非以“买卖差价”形式牟利。

周明远已获2.5万元报酬,进一步印证中介性质

 

吴磊支付的2.5万元“房源费”,恰恰说明周明远角色是信息提供者/中介人,而非真实买受人。

四、律师提示

 

“低买高卖”看似聪明,实则违法风险极高

 

中介人员以个人名义与业主签“低价买卖合同”,再高价转售赚差价,属于典型的“吃差价”违规行为,一旦被查,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被行政处罚。

业主若发现中介诱导签“买卖合同”,可主张无效

 

如本案,业主可举证:

对方是中介身份;

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存在“允许转售+退还差价”等异常条款。

法院很可能认定合同虚假,不予支持差价主张。

中介服务必须“公对公”,个人收款=违规

 

所有佣金、服务费必须通过经纪机构对公账户收取,并开具发票。任何“现金返佣”“差价返还”“私下转账”均属违规。

业主卖房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

 

若买家自称“全款急购”,却要求你配合其转售给第三方,且合同中有“差价退还”条款——极可能是中介设局。建议直接通过正规中介挂牌,避免陷入法律陷阱。

即使房子已卖出,也可追回不当得利

 

如业主已被迫支付“差价”,可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985条,起诉要求返还,法院通常会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警示:房产交易中,“吃差价”早已被法律和行业规范明令禁止。无论是中介还是业主,都应坚守真实交易原则。任何试图通过“阴阳合同”“假买卖”规避监管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合同无效、款项被拒、甚至职业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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